立院三讀通過 天然氣收費須定期檢討
2016/05/06 12:10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天然氣事業法修正案」,未來全台25家公用天然氣公司,需定期檢討售價及基本收費,能源局預計每3年檢討一次,此外,修正條文也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不影響供氣於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下,得供應其他業者。
三讀通過的「天然氣事業法修正案」明定,主管機關可定期檢討公用天然氣公司費率權力,草案中原明訂3年檢討一次,但立院經濟委員會認為不須訂定時間;但能源局強調,未來子法中,仍會訂定3年檢討一次。
能源局於修正案說明指出,公用天然氣事業從量費率中占比達76%為天然氣購入成本,反映國際價格變動,另外24%則是業者的營運成本。能源局長林全能先前表示,用天然氣費率包括「基本費」與「從量費(度數)」,後者主要根據中油供應商的燃料價格,每月檢討。但兩個部份過去10年業者都未根據成本變動修正。
能源局官員受訪時認為,各瓦斯公司的基本費應該有調降空間,但基本費涵蓋計量瓦斯表、抄表與定檢費用,調降空間頂多1至2元,但每度費率因為管線折舊攤提,可能更有降價空間,不過,某些公司結算後也可能反而漲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