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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條例害官員不敢談判? 尤美女駁:刑法早已規定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指「監督條例」關於談判傷害主權的7年以上有期徒刑規定,在目前的《刑法》中早已規定。(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指「監督條例」關於談判傷害主權的7年以上有期徒刑規定,在目前的《刑法》中早已規定。(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2016/03/05 21:55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陸委會主委夏立言昨日在立院備詢時指出,民進黨提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官員談判危害國家主權權益,可議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將造成官員不敢談判;對此,民進黨立委尤美女駁斥,指《刑法》已有相關規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依現行法律擬具。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今天說,《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有規定,對於要改變我國主權的議題須經公投,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最主要是規範和中國進行任何談判時,政府官員必須遵守的SOP,如果官員違反SOP,或私自談判涉及主權議題,做出任何損害中華民國主權決定,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尤美女解釋,相關法律制裁在《刑法》早已規定,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未納入兩國論或是定位問題,所以若官員違反任務,做出傷害主權的行為,「監督條例」就比照《刑法》規定來處罰,並沒有超過現行法律規定。

尤美女說,陸委會說會造成官員都不敢去談判,簡直言過其實,因為法律現在就已規定了。而民進黨版本是太陽花學運後民間所提出的版本,其訴求為人民要參與、資訊要透明、人權要保障、政府有義務和國會要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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