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提高至23%
2015/12/18 22:41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下午三讀通過「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預計增加0.5%,把教育經費法定下限由22.5%提高至23%,約增加121.5億元。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在89年公布時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讓各級政府教育經費的編列能依法受保障。
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於103年實施及實施前的推動工作,需有充足的教育財源,以保障政策穩定執行,100年12月28日修正通過將教育經費法定下限由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21.5%提高至22.5%,每年教育經費增加200億元的保障。
部分家長團體認為十二年國教有問題,很多資源未到位,學校缺少經費,因此要求今年修法時應增加1%,以加強保障學子教育。原先在野黨團認為,地方財政困難,加上教育經費應充足,只是分配上的問題,因此主張不增加,但家長團體前天大動作到立法院抗議,並訴求拒投不支持增加預算的立委,朝野因此備感壓力,最後經朝野協商,同意增加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