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三讀 無證書人員不得替民眾驗光
〔記者陳伃軒/台北報導〕我國眼鏡業從事驗光配鏡工作人員為數眾多,為建立有效管理制度,保障從業人員權益與國人視力保健,立法院院會今晚三讀通過《驗光人員法》,明定若未取得驗光人員證書,不得擅自執行驗光業務,違者將面臨最高15萬元罰鍰;但在醫師、驗光師指導、指示下的相關科系實習生、護理人員,以及進行視力表量測作業者不在此限。
新法也對現在的眼鏡行員工等從業人員設有緩衝,在新法上路後5年內舉辦5次驗光師、驗光生證照特考,5年後仍未考取證照者,不得執行驗光業務。
針對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應考條件,新法規定,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3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得應驗光師特種考試。而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從事驗光業務滿3年,且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或是曾從事驗光業務滿6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的繼續教育達160小時以上者,得應驗光生特種考試。
另外也規定落日條款,目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的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從事驗光業務,自新法施行日起10年期滿的翌日,由登記機關廢止其登記的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
未滿6歲兒童 驗光師與驗光生都不能驗
新法也規定,驗光師與驗光生都不能對未滿6歲的兒童驗光,15歲以下者則在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且驗光人員執行業務,若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違反上述二項規定者,得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則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證照。
新法明定,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執行驗光業務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但若是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機構,由醫師、驗光師指導下實習的相關醫學、驗光或視光系或自取得學位日起5年內畢業生,以及醫師指示下的護理人員、進行視力表量測者,都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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