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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公保法「殘廢」用語改成「失能」

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通過「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記者廖振輝攝)

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通過「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記者廖振輝攝)

2015/11/13 16:07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通過「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曾建議,「公保殘廢給付標準對於具障害而失去功能的用語仍為殘廢,語帶貶抑,應予修正」,銓敘部因此提案配合修正,把相關法律中的「殘廢」用語改為「失能」。

銓敘部表示,公保法的殘廢用語緣自中華民國憲法第155條規定,原無貶抑之意,但因社會變遷,相關用語迭有修正,因此參考勞工保險所定的「失能」用語,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第21條,以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11條一併進行修正。

銓敘部表示,公保法的殘廢用語緣自中華民國憲法第155條規定,原無貶抑之意,但因社會變遷,相關用語迭有修正。(資料照,記者胡健森攝)

銓敘部表示,公保法的殘廢用語緣自中華民國憲法第155條規定,原無貶抑之意,但因社會變遷,相關用語迭有修正。(資料照,記者胡健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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