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市長任內「交13案」損失逾3600萬 捷運局遭監院糾正
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辦理木柵線木柵站土地聯合開發投資案(交13聯開案),由於權益分配失衡,導致減損北市政府原本應獲得分配的權益,總計損失3669萬3404元,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高鳳仙(圖)的提案,糾正北市府捷運局。(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辦理木柵線木柵站土地聯合開發投資案(交13聯開案),由於權益分配失衡,今天遭監察院認定未確實依據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市有土地參與聯合開發權益分配注意事項規定及雙方契約內容,導致減損北市政府原本應獲得分配的權益,總計損失3669萬3404元,監察院今天召開的交通、內政聯席會因此通過監委高鳳仙的提案,糾正北市府捷運局。
交十三聯開案,是日勝生推出的捷運共構宅──「信義18」,這個聯開案是2005年馬英九市府時代,日勝生集團與馬市府所簽訂。
高鳳仙調查指出,台北市捷運局辦理這項聯開案時,計算台北市政府與投資人權益分配比例時,未確實依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市有土地參與聯合開發權益分配注意事項規定及雙方契約內容,扣除捷運轉乘停車設施興建成本,導致高估投資人建物貢獻總成本,使其獲得較高的權益分配比例,減損台北市政府原應獲配權益達2115萬421元。
高鳳仙表示,北市捷運局又因高估建物貢獻總成本,從而墊高投資人每坪興建成本,造成市府所取得的獎勵樓地板面積,須支付較高委建成本399萬623元,又因應獲配權值損失,也有產權價值的增值損失1155萬2,360元,損及台北市政府權益共計3669萬3,404元,有明顯違失。
高鳳仙指出,北市捷運局在102年12月間已知悉其因未扣除捷運轉乘停車設施興建成本,造成北市政府的權益損失,卻遲至104年1月27日才提起民事訴訟,訴請投資人返還不當得利,且其僅訴請給付權益分配比例降低的短配權益金額及高估委建成本之溢付金額共計2514萬104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未訴請給付短配權益的資產增值損失1155萬236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也有明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