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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捷BOT案 公懲會:林陵三、何煖軒不受懲戒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日前審結前交通部長、台中市副市長林陵三(見圖),及前高鐵局長何煖軒的桃園機場捷運BOT懲戒案,公懲會認為有三大理由,不予懲戒林陵三和何煖軒。(資料照,記者俞泊霖攝)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日前審結前交通部長、台中市副市長林陵三(見圖),及前高鐵局長何煖軒的桃園機場捷運BOT懲戒案,公懲會認為有三大理由,不予懲戒林陵三和何煖軒。(資料照,記者俞泊霖攝)

2015/09/04 17:26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日前審結前交通部長、台中市副市長林陵三,及前高鐵局長何煖軒的桃園機場捷運BOT懲戒案,公懲會認為有三大理由,不予懲戒林陵三和何煖軒,首先,審酌本案相關事證後,無法證明林陵三和何煖軒配合業者挑選掌控桃園機場捷運案的仲裁人。

其次,仲裁庭已判斷責任歸屬長生公司,交通部無可歸責事由,交通部擔心提告撤銷仲裁的勝訴機率不高,可能增加國庫支出,又擔心導致民間投資裹足不前,因此未提告撤銷仲裁判斷,此決定未逾越行政裁量權。

第三,交通部87年間和長生公司簽立籌備合約時,林陵三和何煖軒還沒當上交通部長、高鐵局長,籌備合約第10章的仲裁條款已載明雙方得以仲裁解決爭議,且雙方皆不採任何法律爭訟程序,因此林陵三和何煖軒不追訴長生公司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缺失。

監察院2月間認為目前擔任台中市副市長的前交通部長林陵三,以及現任桃園大眾捷運公司董事長的前高鐵局長何煖軒,因過去在交通部處理機場捷運BOT案與長生公司的仲裁糾紛爭議,怠於提起訴訟等司法手段,未能保全債權,導致國家遭受鉅大損失,全案有官商勾結等弊端,決議彈劾林陵三與何煖軒,並移送公懲會懲戒。

桃園大眾捷運公司董事長何煖軒。(資料照,記者邱奕統攝)

桃園大眾捷運公司董事長何煖軒。(資料照,記者邱奕統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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