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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12票也有罪 苗栗市代陳仁杰當選無效

2015/09/01 17:1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苗栗市第四選區市民代表候選人陳仁杰,雖於去年以1725票當選,比「落選頭」多了500餘票,卻被檢警查獲以500元一票代價賄選12票,他辯稱12票不足以影響選情,台中高分院卻認為,查緝賄選的重點不在於是否影響選舉結果,而是賄選影響選舉的公平潔淨,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不能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仁杰(無黨籍)於去年11月底以1725票當選苗栗市第四選區市民代表,卻被查獲他透過邱姓婦人等樁腳,以每票500元代價賄選12票,其中,邱姓婦人還因跑腿賄選,額外多拿2000元的「走路工」,苗栗地檢署提出當選無效告訴,陳仁杰則宣稱被人設計陷害。

他坦承賄選,卻辯稱只有賄賂3人,其餘都是誣指,且開票結果顯示,就算是檢方認定賄選12票,他的得票數扣除12票,仍有1713票,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不能用有爭議的12票,推翻1713張合法獲得的有效票,他認為自己縱使賄選,還是合法的當選人。

判決書顯示,邱姓婦人坦承,陳仁杰委託她賄選,她遂挨家挨戶買票,手法是拿著競選傳單與現金,先問應門的選民:「你家有幾票?」,再把錢與傳單交給對方,叮嚀:「拜託支持」,被賄選的選民說法也相同,顯示賄選屬實。

高分院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之後,對於當選無效的訴訟,刪除「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的要件,目的是在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與潔淨,賄選票數是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已不需要考量,據此判決陳仁杰當選無效,全案確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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