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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腹被告轉污點證人 撼動黃景泰政途

前國民黨籍基隆市議長黃景泰(見圖)涉詐領議會公款等三項貪瀆案被判刑,議會前總務組張姓組員轉為污點證人是關鍵。(資料照,記者林欣漢攝)

前國民黨籍基隆市議長黃景泰(見圖)涉詐領議會公款等三項貪瀆案被判刑,議會前總務組張姓組員轉為污點證人是關鍵。(資料照,記者林欣漢攝)

2015/08/28 19:16

〔記者吳政峰、吳昇儒、盧賢秀、林欣漢/基隆報導〕前國民黨籍基隆市議長黃景泰涉詐領議會公款等三項貪瀆案,基隆地方法院今日判決他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4年,確定3年後無法投入議員選舉,政治生涯岌岌可危,而檢方突破黃景泰的關鍵,就是策動他的心腹,即議會前總務組張姓組員偵轉為證人。

檢方表示,偵辦時發現黃景泰詐領公款的關卡,必須經過總務組,因此要求張姓組員當白手套,以假購禮品真詐財方式,用不實名義要求3位禮品廠商開立假發票,先將議會公款撥入廠商帳戶,扣完稅後,再轉換成現金,用來支付黃景泰一家人的信用卡費、學費、及水電費。

據悉,張接受偵訊時指出,雖然自己擔任黃的帳房,但是黃經常對他大呼小叫,讓他非常恐懼,檢方得悉此事,認為可以藉此突破心防,說服他轉為污點證人。

張男被列為貪污治罪條例的共同正犯,為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經檢方曉以大義,張決定配合指證,全盤托出,成為壓垮黃景泰的最後一根稻草,而檢察官也依證人保護法,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其刑。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張男雖觸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104罪)、「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共8罪),但因配合偵查,適用證人保護法,因此均「予以免刑」;但掏空公款時觸犯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共4罪),則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個月,緩刑5年。

張第一時間得知判決結果,不用入獄服刑,直說「好,好,好,我知道了」,口氣如釋重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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