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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新增「食安條款」涉食安與公害可暫停交易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56條修正案」、「證券交易法第21條之1修正案」;新增「食安條款」,若未來上市櫃公司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主管機關可命其暫停交易。(記者羅沛德攝)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56條修正案」、「證券交易法第21條之1修正案」;新增「食安條款」,若未來上市櫃公司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主管機關可命其暫停交易。(記者羅沛德攝)

2015/06/15 11:05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56條修正案」、「證券交易法第21條之1修正案」;新增「食安條款」,若未來上市櫃公司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主管機關可命其暫停交易;另,公司負責人對財報改負「推定過失」責任。

依新通過條文規定,未來上市櫃公司若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主管機關可命令其停止部分或全部股票買賣,亦即可要求該公司股票暫停交易。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6月8日列席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時表示,現行法規已規範,若涉及公害或食安等重大事件的上市櫃公司,主管機關已可要求其暫停交易;若在6個月內沒有改善,還可能面臨下市命運。他說,將規定法制化後,規範層級更高也會更為明確。

另,未來公司負責人將就財報改負「推定過失」責任。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這是修正過去的修法錯誤,避免人頭浮濫,未來將與國際同步,讓公司負責人對財報改負「推定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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