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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金門雷區地可有條件還民

圖為國際反地雷組織暨集束彈藥聯盟聽取金門排雷大隊有關地雷簡報。(記者吳正庭攝)

圖為國際反地雷組織暨集束彈藥聯盟聽取金門排雷大隊有關地雷簡報。(記者吳正庭攝)

2015/05/26 12:32

〔記者王文萱/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上午三讀通過「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金門雷區範圍土地,只要居民提出合理證明,5年內可申請「返還」。

修正案明訂,若政府非經徵收、購買等有償程序取得金門地雷區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民法」規定的繼承人,可在法案施行5年內,提出佈雷前的土地證明、鄉公所出具證明等,就能申請返還土地。

修正案也明訂,若雷區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必要,應向土地所有權人租賃、購買或徵收,且申請土地返還不受「都市計畫法」中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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