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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公懲會由會議制改合議庭制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案」,現為會議制的公懲會,將改採法院體制,以審理、裁判的方式處理公懲案件。(記者簡榮豐攝)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案」,現為會議制的公懲會,將改採法院體制,以審理、裁判的方式處理公懲案件。(記者簡榮豐攝)

2015/04/21 11:14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案」,現為會議制的公懲會,將改採法院體制,以審理、裁判的方式處理公懲案件。

目前採取會議制的公懲會,未來將採合議庭形式;由5位公懲會委員召開合議庭,就公懲案件進行審理、裁判。

不過攸關公懲程序的「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未能在今日一併三讀,將留待下次院會再處理。

依「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公懲制度將朝懲戒實效化、組織法庭化、程序精緻化發展。除現行的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外,草案新增免除職務、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罰款等三種處分;遭免除職務者,終身不得再任公務員。草案也納入以往不受「公懲法」規範的軍人,若與該員職務無關的違法行為「嚴重」傷害政府信譽,亦適用公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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