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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路過」型集會遊行擬不用報備

集會遊行法擬放寬標準。(記者劉信德攝)

集會遊行法擬放寬標準。(記者劉信德攝)

2014/08/14 10:43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大法官今年3月釋憲,認定緊急性、偶發性的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違憲,為因應大法官解釋,行政院今天討論《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訂定偶發性集會無須報備,並「偶發性集會遊行」定義。

台灣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李明璁在2008年的野草莓運動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思帆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今年3月大法官釋憲,宣告集遊法規定緊急性、偶發性的室外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違憲,不但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更不符合保障集會自由意旨,相關條文將於明年元旦失效。

行政院會先前已通過將集會遊行由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修正草案已送立法院,但立法院尚未通過。內政部再提集會遊行法修正案,明定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報備,但緊急性集會遊行仍須事先報備。

根據新《集遊法》修正草案規定,偶發性集會遊行是指未經召集、自發聚集、無發起人的集會遊行,不需事先報備或申請;若集會遊行是因事起突然,不立刻舉行無法達成目地,就屬緊急性集會遊行,需事前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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