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坐個火車也要大刑伺候

◎ 林春妙

為遏止鐵路黃牛,立法院初審通過鐵路法第六十五條修正草案,除提高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行為之罰鍰外,並增訂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罰。

「鐵路法」修正初審通過,將加重黃牛行為處分,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資料照,記者張存薇攝)

然而過去數年所破獲的以假身分證字號訂票案件,司法實務上均係以偽造私文書罪偵辦、起訴,該罪最重本刑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現在立法院要修正鐵路法,以實質上相同的客觀構成要件,增訂刑度相同的特別刑法,與普通刑法疊床架屋,實不知有何意義。

台灣政府長期以來,不論何黨執政,都濫用管制的弊病。一有社會問題,即反射條件的增訂刑罰因應。然而刑罰本是社會的最後防衛線,但台灣卻慣於將刑罰作為解決問題的第一線,遠者如票據刑法,近者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刑法肇事逃逸罪等,或不具刑罰之正當性,或用法過苛,或使刑罰輕重失衡等不合理現象,非但未解決原本的問題,更造成新的不公。學界長久以來多有批評。

何況中資壟斷花東旅遊的情形,人盡皆知,此類行為極有可能涉及跨國分工,在台灣與中國司法互助效能不彰的情形下,徒有重刑,又將如何?

對於經濟上、商業上之交易機制濫用現象(未必為犯罪),抗制的有效手段即是增加其交易成本,達到以價制量的目的,諸如預先付款制、提前取票時間,或依退票時間差額退費制等,均是可考量的方式。花東鐵路一票難求現象,政府長期以來飽受責難,然而我們卻看到台鐵的訂票系統、規則,數十年如一日,始終未為相應的改進。新聞是一時的,過幾天就會消失,但三讀通過的法律是長久的,未經深思熟慮,只會造成更多的問題。尤其刑罰涉及人民自由權,更應慎重,希望新政府與新國會,不要再落入以往為政策宣示而制定刑罰的惡習。

(作者為基進側翼文宣輿情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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