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如此肅靜迴避沒法辦案了

◎ 陳鋕銘

參與共同被告前審裁判的法官應自行迴避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檢察官開砲,黃國昌立委誓死阻擋,爭議繼續延燒。有人問說,這是法官的事情,為什麼檢察官在那裡話燒話冷?

其實此案修法對檢察官可能影響深遠!修法的條文雖然是對法官的規定,但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必須準用法官的迴避規定,如果此條文被擴大解釋,則偵辦了共同被告的案件,同一檢察官就不能再偵辦其共同正犯,此勢將大大限制檢察官追查集團性犯罪。最簡單的例子,近日報導的吳巡龍檢察官帶隊查澎湖亂倒垃圾的案件,環保案件有集團性特色,小小澎湖多查幾件,難免查到前案共同被告,是否就不能由吳檢察官繼續偵辦?澎湖地檢署沒有幾個檢察官,他不辦了,還找得到其他一樣熱心的檢察官來辦嗎?舉凡組織犯罪、販毒、詐欺、經濟犯罪、森林法、濫採濫倒的國土案件等,都有多數共同正犯被告的特質,若要準用共同正犯前案被告迴避規定,除非檢察官一次就查到所有被告,否則目前從下手追上手,由污點證人供出重要首腦,由少數邊緣角色發展到整個犯罪網絡的偵查模式,將受到嚴重箝制。換句話說,查一個階段就必須換一個檢察官,不法份子可以從容以集團性組織的方式犯罪,檢察官卻必須被強迫用散兵的形式對抗犯罪組織,有哪個國家的司法偵查是這樣搞的嗎?此所以表面上看似只是法官迴避的問題,我們卻憂心忡忡是否會延燒到檢察體系來。

而該修正案還有更深沉的問題,為了特定財團被告換法官而修法,可對照會計法為顏清標修法除罪解套的荒謬。此處更要強調的是,這些案件都是檢察官辛苦努力追查起訴的案件,特殊身分被告在司法上的審判,人民都睜大著眼睛看,每一個司法判斷都在試煉著國家法律面對階級差異的平等性、中立性與獨立性,若為了排除對被告不利的審判,量身訂製程序、甚至修改司法規則,無恥地演出高官巨賈在司法中繼續享受特權的赤裸戲碼,每一個動作都刺傷了庶民的法律感情,檢察官努力偵查的成果,在審判中被輕易挫掉,司法公信力不崩潰也難。

所以回答最初的問題,法官迴避修法,為什麼檢察官要出來說話?因為我們看到了危機,不得不言。

(作者為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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