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檢察官致立委:快修洗錢防制法

◎ 林達

四月卅日,又發生一件跨國電信詐騙,馬來西亞把卅二名台灣人通通送去中國大陸,這種情況未來恐怕愈來愈多,要徹底解決問題,須先認清問題根源。這問題的根源,其實就在於詐欺罪的天然基因,已經無法對付跨國電信詐騙犯罪的複雜模式了!一味去國外「搶人」,不思國內法之修改,搶回來後倘因被害人不足只能輕判,國家威信及公平正義均蕩然無存。

目前,跨國電信詐騙案的起訴法條,都是刑法第三三九條和第三三九條之四,這正是實務上證據勾稽困難之所在。詐欺罪的成立,須詐騙犯施用詐術,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且其間有因果關係,這是其天然基因的要求。但是,這條罪名現在已經無法因應電話詐騙案了。無論是在國外電信機房的犯嫌,或是在台灣拿銀聯卡提款的年輕車手,證據上要與中國大陸被害人勾稽非常困難。近年來甚至從中國大陸把人頭帳戶銀聯卡郵寄或帶入台灣,交給年輕車手去自動櫃員機大量提領贓款。層層繞轉截斷的方式,阻礙了從最底層銀聯卡追溯回原始被害人的證據勾稽。

偵辦傳統詐欺罪有天然基因上的缺陷,無論怎麼彌補都很困難。但若改用洗錢防制法偵辦,想法就可以大解放。無論在國外電信機房或台灣領錢的犯嫌,都屬於掩飾和隱匿詐騙犯罪所得的一環,理論上都屬於洗錢。既然是洗錢,依法只需要證明有進行重大犯罪的洗錢即可。偏偏,我國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規定金額要到達新台幣五百萬以上的詐欺罪才能成立,而且也不包含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的電信詐騙罪,所以洗錢罪面對跨國電信詐騙其實是無用的。若能修正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的重大犯罪定義,把電信詐騙罪納入洗錢罪範圍,就可以解決證據勾稽困難的窘境。若能再進一步修正刑法第七條,將洗錢罪和電信詐騙罪納入我國刑事管轄權,就更萬無一失了。

現行洗錢防制法的狹隘,早已不敷新時代新型態的犯罪。呼籲立法委員跟上時代脈動,修法擴大洗錢罪的範圍,檢察官和法官必然依循立法者的意志,積極偵辦和審判,否則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據我所知,法務部檢察司已議妥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希望立法委員可以從速審查。若是各界不正視問題根源,一味叫法務部搶人,又不修正洗錢防制法,只叫檢察官用老舊過時的詐欺罪,去對付新型態的跨國電信詐騙案,簡直是讓檢察官開車去追飛機,游泳去攔輪船。建議大家一起呼籲立法委員盡速修正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及刑法第七條,用實際的辦法來為國家揚信立威。

(作者現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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