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社論》張憲義與林毅夫

台灣近代史上有兩個人物,一是最近接受口述歷史訪談的張憲義,另一個是多次表達返台意願的林毅夫。前者是一九八八年叛逃到美國的前中科院核研所副所長;後者則是一九七九年叛逃到中國的前金門防衛司令部馬山連連長。兩人離開台灣時都具有軍職身分,當年,也都被視為是叛國者。

叛逃軍官林毅夫。(中央社資料照)

林毅夫是戍守最前線的上尉,當時攜帶軍籍證明及有關資料,從金門泅游到廈門投共;張憲義則是被美國中情局(CIA)吸收為間諜,將當時台灣已經發展到接近完成階段的核武機密交給美國政府,導致後來中科院設備遭美突擊拆卸。

時隔二、三十年後的今天,重新看待這段兩蔣時代的過往,由於林毅夫曾經是世界銀行資深副總裁,張憲義則在愛達荷州的國家實驗室工作,均屬專業人士,同時兩人都已退休,許多翻案與平反的討論因而不時出現。

林毅夫案在陳水扁執政時期,一度以他是宜蘭子弟理由,成為當時民進黨政府是否准許其返鄉探親的議題,到了馬英九主政,林毅夫的中國全國政協常委身分,同樣受到國民黨政府的同情。至於張憲義,則是在二○一六年政黨即將輪替的此刻躍上檯面,美國究竟是不是敵國?在這個案子中被作史者代為提出。

對於三十五歲以下的台灣年輕世代來說,這是兩段發生在他們出生前的故事,對於事件本身有多少認識是一回事,根據基本事實有何詮釋,必然是更為多元的意見。但是,將這兩個案子放在一起比對,兩個軍職棄置交付的任務,一個跑到中國,一個跑到美國,不論原因動機是什麼,如果是在今天發生,會因台灣業已民主化這個時空環境的改變,而有不同的評斷嗎?

這個問題,首先就要面對所謂的背叛國家,是否依據投靠的國家是敵國或非敵國而作判定?事實上,在承平時代,從現行刑法中有關內亂罪(第一○○條至第一○二條)、外患罪(第一○三條至第一一五條)以及妨害國交罪(第一一六條至第一一九條),是以外國、他國做為規範,並不侷限於開戰中的敵對方為對象。中國不放棄對台使用武力,目前仍是台灣最大的外部威脅,多數民意認知其為敵國,應該爭辯不大;至於美國,相信國人也同意這是一個非常典型具有競合關係的外國,雙方有許多利益一致之處,也有相當利益衝突的所在。尤其做為軍人,接受國家委任,竟將軍事機密交給外國,當然背叛了國家,並構成外患罪,何況張憲義在CIA協助下離境,並在美國參加秘密聽證後,造成國家實際的損害,這絕不是以未背叛台灣、僅背叛郝柏村等某個將領,所能合理解釋。

藉由利益交關的事件,來清楚界定我國與他國,不僅僅是忠誠問題,這同時是脫離任一強權附庸思維,共同建構台灣做為一個國家,理應深植人心之主體意識的再確認。唯有如此,台灣才可能走出長期被加諸的殖民史觀,告別過去父祖時代的歷史牽扯。

其實,對於三十五歲以下、也就是一九八○後出生的台灣人來說,以上這些問題像呼吸一樣自然,實在不構成問題,但是目前台灣的掌權世代,也就是在政界、企業、社會、文化等各領域,控制較大話語權者,仍有不小比例還陷在這種不知道我就是我的迷糊裡,無法正視台灣不是哪個國家之尾巴國的事實。這種現況若不充分的自覺,不利政府政策與社會共識的形塑,影響台灣一致前進的速度,也會擴大世代的歧見。

台灣這塊土地上的人民,更值得深思的是國家利益的問題,過去國家利益的決定或許存在未經民主程序的瑕疵,但今後台灣的最大利益在多數同意下,理當成為共同體對外追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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