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北社評論】憲法有沒有保障採訪自由?

◎ 范姜提昂

如果用新聞、採訪等關鍵字,搜尋「憲法及增修條文」會發現:我國現行憲法並沒有提到新聞自由或採訪自由;但事實上,新聞與採訪自由,國人早有共識。難道採訪自由,沒有憲法保障?

這就是為什麼小英要說「依據憲政體制」處理台海兩國關係的關鍵:不可能單靠憲法!必須憲法加上憲法合理化、完備化與本土化所形成的憲政體制(法律體系)才足以適用國家之治理。這個相對完備的憲政體制,很關鍵的構成要素就是大法官釋憲。

現行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看似沒有提到「新聞自由」,但二○一一年司法院「釋字六八九號解釋」之理由書明文說明:「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

除了點出「新聞自由」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六八九號解釋」接著說:「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

「六八九號解釋」在「理由書」中明文將「新聞自由」及「採訪自由」連結到憲法第十一條的人民基本權利,在我國憲政體制發展史上是第一次!「六八九號解釋」大法官黃茂榮的「協同意見書」就指出:司法院歷年釋憲「未曾提及新聞自由」,惟在歷屆大法官的意見書中「一直都將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併列」。

他說:「若謂新聞自由已是國內『相約成俗』所肯認,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應不為過。」並點出「六八九號解釋」有個很亮眼的重點:(本段解釋理由)在主體上,還旁及「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

 示意圖。(美聯社資料照)

也就是說(尤其網路時代):一般人也享有採訪自由,只要是為了「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可見除非違犯其他法律,不但不該抓記者,在現場拍照的任何人都不該抓!抓?沒收手機?違憲。(作者為台灣北社法政組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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