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外勞鬆綁無人把關?

◎ 張添勇

貴報二十七日江昱嫻一文,所述各項見解,本人深表同意。茲再提出本人之論點:

一、五月八日國民黨鄭汝芬委員針對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召集黨團協商,當天出席協商委員僅有國民黨楊玉欣及江惠貞兩位委員,民進黨及其他黨團均未出席,僅由民進黨團立委之尤姓助理在會議結束前代表列席,並表示民進黨對本條修正案無意見,鄭汝芬委員即表示本條修正案完成黨團協商之結論。民進黨在黨團協商會議未有委員出席,僅由立委助理代表列席,是否能代表黨團意見?

二、有關江姓讀者投書針對此次修法通過後,外勞可在台工作居留十五年,每三年工作期滿又無需出境,可能會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要件,日後雇主僱用外勞將無需繳交就業安定費,無需辦理國內求才,外勞可以自由轉換雇主,無限期在台工作等,本人持相同看法。主管機關不可不慎重考慮修法後之後遺症及相關法條之關聯性。

三、外勞長期在台工作可能衍生日後外勞在台懷孕生子的情形日增。由於外勞生子後如無力照顧,將造成社會問題。日前即有媒體報導台灣現有移工在台產下子女,因無力照顧且無法取得身分,成為社會的黑戶,其人數已達一百五十人。

四、外勞工作期滿無需出境可能造成外勞逃逸人數增加。外勞工作期滿無需出境,使外勞預期可在台長期工作,但因其是否續僱,係屬雇主權利,如雇主表示不再續僱時,即可能造成外勞逃跑誘因。目前外勞逃逸未查獲人數仍有四萬六一二○人,約占現有外勞人數之百分之八,未來逃逸人數勢必再增加,容易引發社會問題。

五、外勞在工作期間雖可返國度假,但現行移民署規定外勞返國休假申請重入境,其出境期間不得超過兩個月。如外勞工作多年均未返國,需要利用較長休假返國探親,探親期間超過兩個月即不得再入境,會造成外勞無法返回工作崗位,影響雇主用人。

基於以上論點,建請勞動部及立法委員審慎思考修法之必要性。

(作者為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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