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周俞宏/腦筋動到減刑...

周俞宏/法官協會理事

立委呂學樟針對慶祝抗戰七十週年,提出減刑的意見,法務部長羅瑩雪也表示,行政院已交代減刑的可行性,目前正在研究如何讓利大於弊,把負面效應降至最低。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立委的減刑提議,據說不單純是為了慶祝抗戰勝利,更是為了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但荒謬的是,近年來由於影響社會安定的治安及食安事件頻傳,國會為了回應人民的不滿,祭出重刑化對策,陸續修法加重酒後駕車致人死傷、販毒、食安犯罪等相關刑罰,希望用嚴刑峻法及隔離政策來遏止犯罪,但如今仍未見成效,又有立委轉為憂慮監獄人滿為患,提出減刑對策,讓人見識到台灣對付犯罪的刑事政策是多麼即興式的轉彎。

依據赦免法第六條規定,總統依其職權,固然可以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研究減刑,但值得注意的是,究竟在什麼情況下適合發動減刑?其實早在君主專制時代即有赦免、減刑等恩赦制度的存在,其形成背景在於遇有國家特殊慶典時,透過恩赦制度來凸顯君王廣佈恩澤的德行,以鞏固君權統治效果。進入民主時代後,許多國家雖然仍保留此種恩赦制度,但由於近代國家多採三權分立,司法權已獨立於行政權之外,故以行政權發動恩赦去改變司法判決的效果,畢竟屬於非常態的例外,一般在使用上都極為謹慎,通常是用在救濟司法誤判、回應社會變遷或基於刑事政策需求時,才會慎重地以恩赦制度來達成特定行政目的,譬如對於爭議案件死刑犯的赦免或對戒嚴時期政治犯的減刑等均屬之,而近年來台灣最著名的案例,即是白米炸彈客楊儒門的特赦案。

廢除累犯,提升人權

話說回頭,慶祝抗戰七十週年,如果腦筋動到減刑上,不免讓人聯想到帝王時代的恩赦制度,實與台灣自許為民主國家有些不搭調。真要慶祝,或許不必動到減刑,修法廢除累犯,透過「不加刑」來落實罪責原則,提升台灣的人權標準,才算是真正值得慶祝的事情。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罪,屬於累犯,依法要加重本刑二分之一,可是這個累犯加重規定,存有極大爭議,因為基於罪刑相當的想法,被告應該判刑多重,取決於受審理行為的不法程度與罪責高低,如果僅因被告五年內再犯罪而加重刑度,等於將已經被處罰過的行為,再罰一次,學者認為即有不當連結的疑慮。譬如被告先前開車不慎撞傷人被判刑且執行完畢,五年內又因侵占公款被起訴,此時在侵占公款的後案中加重被告刑責,車禍的錯和侵占的錯如何連結?有否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何況車禍的錯被告已經付出代價了,有甚麼正當理由,要求他再付出一次代價?就算認為被告顯然沒有從服刑中獲得教訓,那麼執行矯治措施失敗的國家,憑甚麼把失敗的後果讓被告承擔?

法官協會於前年舉辦了一場「刑罰正當法律程序研討會」,台南高分院董武全法官在會中報告一份實證研究結果:實務上法官在量刑時,普遍不認為累犯在量刑時必須超過法定刑來加重,僅在法定刑範圍內審酌量刑,即可達到區別處罰的目的,累犯的存在只是讓司法實務操作更趨混亂,徒增違憲疑慮而已。

執政者是要用廣施皇恩來減刑慶賀,還是致力於提高台灣的人權標準,廢除有違憲疑慮的累犯制度,用落實罪刑相當的「不加刑」方式,讓全民共享人權提升的成果,考驗其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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