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超越憲法的台北101前廣場

◎ 詹晉鑒

日前新聞指出,台北一○一大樓因為愛國同心會、法輪功及台灣獨立大旗隊等在其廣場前表達不同政治立場之言論,擬訂定「台北一○一公共開放空間使用規定」草案,將廣場定位為「休閒藝文表演場地」,改採「申請制」。如此做法,不但未見台北市府出面反對,相反地,似乎樂見其成。如果真是如此,大有討論的空間。

 101大樓廣場的使用擬採申請制,並且「不鼓勵」民眾持看板、標語。(資料照,記者郭安家攝)

首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為鼓勵開發業者提供開放空間供公眾通行使用,以增加都市綠地面積及休憩活動空間,於建築基地內留設可連通道路並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之空間,給予增加容積做為獎勵,此為公共開放空間之立法本意。台北一○一前廣場即為獎勵容積政策下的產物,依法應開放給一般民眾使用。

再者,雖然公共開放空間應供一般民眾開放使用,但對於公共開放空間之維護,依據「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應由建築物及公共開放空間所有權人所組成的管理委員會,對於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等事項進行管理,例如管理委員會對於公共開放空間內任意堆積之廢棄物或架設之廣告物等,除應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外,得逕予搬離或拆除,並要求其負擔所需費用。因此,姑且不論台北一○一大樓僅為地上權人,而非所有權人,依以上要點似無進入管理委員會之資格。退一步言,就管理委員會對於公共開放空間維護管理之事項,亦僅係針對該空間內的廢棄物或廣告物進行處理,並無事前限制民眾使用,甚至改採「申請制」之餘地。

憲法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權,如「申請制」這樣「事前管制」人民之言論自由,由於已經剝奪人民表達意見自由的權利,在任何先進的民主國家,都是屬於嚴重的違憲。此種違憲的「申請制」,台北市府應該大聲說「No」才是,而非採樂見其成的態度。回想去年,前台北市中正一分局局長方仰寧,由於片面地宣布永不核可公投盟路權申請一事,而被網友稱為「超越憲法的男人」。

難道說,台北市府樂見台北一○一前廣場是可以「超越憲法的廣場」?(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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