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王昌國/收到司法文書要快拆

王昌國/嘉義地院法官

不久前,立委抨擊司法院無視核發支付命令寬鬆,確定後無救濟可能,淪為詐騙幫凶,主張應儘速修法,司法院則以支付命令能減輕當事人勞費、債務人有充分救濟管道等回應。

支付命令是一種簡捷的督促程序,債權人不用打官司,只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具狀陳明金錢債權之數額,債務人收受若未於二十日內異議,債權人即可取得與確定判決等同效力之執行名義。這樣快速的通關流程,著實有效紓解司法負擔。依二○一二年為例,第一審民事事件約十三萬件,而支付命令的數量在四十五萬件左右,可見一斑。

支付命令淪為詐騙工具

然隨時空變遷,支付命令運作也面臨隱憂。首先,民眾常因就學、工作、出國等而遷居,但可能基於某些考量仍保留原戶籍地,若法院在無法獲悉情形下仍對戶籍地為送達,當事人輾轉得知時往往已逾二十日而喪失異議權。其次,實務上大宗聲請支付命令者為金融機構,嗣因法律知識普及,私人間借貸、會款或車禍糾紛等,也益見使用支付命令。差異在於,前者較有能力製作定型化書面契約及保存證物,其主張之法律關係也通常比較簡單明確、類型固定;私人間之金錢糾紛多為一次性,較少預留佐證,加以支付命令不強制須提出證物,若當事人因故未居住戶籍地,事後又無法舉證有廢止該地為住所之意思,則該等支付命令就有可能憑債權人一己陳述核發後而確定。

因支付命令成本低、快速、效力強,不免遭有心人士利用做為詐騙之犯罪工具,惟立委指稱支付命令確定後毫無救濟可能,應屬誤會。蓋縱使確定,債務人仍可主張侵權行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號判決);又明知無債權卻仍聲請核發者亦可能面臨刑責,例如一○二年九月間曾報載李姓男子以假存證信函聲請四九九○萬元之支付命令獲准確定,譁沸一時。該男後因詐欺未遂罪被判刑七月,被害人所提債務人異議訴訟也勝訴確定(台中地方法院一○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三號判決),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不過,事後訴訟救濟,畢竟折騰無辜民眾,反不如在核發時適度控管,方能曲突徙薪、防患未然;例如改成兩階段異議程序(德、日立法例),並在寄發支付命令時附上易讀表格說明效力,亦得區分遇一定金額以上或事件類型,債權人須附上債權證明或釋明等措施謀求改進。惟部分立委倡議拿掉支付命令之確定力,亦即讓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不限時間,債務人均得重行爭執之修法方向,實值商榷,蓋對於故意捏造債權聲請者,現行制度已得嚇阻及救濟;且假使修法通過,金融機構可能因支付命令無確定力,而選擇以起訴方式為之,使本無爭議之事件爆量湧入法院,對於民眾詬病已久之司法案件遲延,無異更加窘迫。

因此,收到司法文書時應立即拆閱,若不遷戶籍,一定要有人可以代收轉知或主動陳報正確地址。因為若是檢察官的傳票,可能一、二次未到就拘提,若是支付命令則會在二十日過後,讓你可能背上莫名債務(雖可另行訴訟救濟)。無人能否認支付命令對司法的貢獻,但此制度所暴露的缺失,已到了不容忽視、應徹底檢討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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