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無罪推定vs.有罪推定

◎ 鄭先祐

國民黨馬主席批評民進黨蔡主席,要求他道歉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反擊說,馬主席公開宣稱張顯耀是「害蟲」,如同未審先判,影響檢察官辦案,才是明顯違反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是人權法治的基本規範。檢察官若要起訴任何人,必要有明確可靠的證據。任何人在法院宣判確定之前,都是無罪。這是為維護基本人權的尊嚴,不願意冤枉任何好人,但有可能會遺漏壞人。若是採取有罪推定,檢察官只要有證據顯示某人有犯罪的嫌疑,就可起訴,嫌疑犯負有舉證自己無罪的證明。這樣可一網打盡幾乎所有的壞人,但卻可能會冤枉一些好人。

甚麼時候應採取無罪推定,或是要有罪推定?一般而言,面對刑事案件,維護人權尊嚴,必要採取無罪推定。檢察官負有完全舉證責任。但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健康、或生態保育的公害,則應採取有罪推定。只要有證據顯示可能,就認定其是,被告的嫌疑者負有舉證自清的責任。因政治或倫理問題,往往有隱藏面,如同公害,況且,這是可訴諸公評的議題,理應可採取有罪推定。

張顯耀是否洩密犯罪,這是刑事案件,維護人權,必要採取無罪推定。馬主席以總統之地位,宣告其有罪(害蟲),這明顯違反人權。蔡主席要求馬主席道歉,這是政治倫理的主張,或可採取有罪推定。若是無辜,馬主席可提出自清的證據。

至於害蟲,學理上,是指與人有相同嗜好的蟲類(動物)。譬如人喜愛吃稻米,麻雀也喜歡吃,麻雀就被稱為害蟲。指責某人是害蟲,或許顯示,指責者與某人,似乎有相同嗜好。啄木鳥吃的蟲,不是害蟲,是食物,對啄木鳥而言,是益蟲。(作者為國立台南大學生態科學與技術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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