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司法的統計謬誤

◎ 莊佳瑋

貴報昨日刊登《爆量監聽 去向何方》投書,以通訊監察數量、新收刑案數量等數字為據,推導出增量監聽不能有效提高查獲訴追犯嫌件數的結論。數字雖然客觀,卻容易遭到引用者的主觀影響而形成誤用結果,一般稱之為統計謬誤。

我們先來看法院的例子。司法院的量刑資訊系統資料在96年至103年的資料庫內,我們若將查詢條件輸入「被告犯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既遂)」、「對被害人施以強暴,未致成傷」,可以得出平均刑度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的結果;其他條件不變,我們若將查詢條件改為「對被害人施以強暴,並致成傷」,得出的結果不是網頁當機唬弄你,而是同樣為有期徒刑3年10月。

什麼?多讓人受傷反而刑度沒有更重?此類統計結果一出,法院的人民信賴度大概就會掉個10%,「恐龍法官」的罵聲大概也會不絕於耳。但我相信這絕對不會對現職法官們帶來心理上的震撼,因為他們知道:一個司法個案,牽涉到數個活生生的人與行為,其中糾葛因素複雜難解,是絕難簡約成一、兩個統計數字進行。所謂「未見卷無法評論」,也是絕大多數法官恪遵的評論守則。

回到通訊監察的例子。依照通保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只有在「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的情形始能發動通訊監察,因此通訊監察的數量一增,我很驚訝原文法官首先想到的居然不是法規修正遲滯導致檢警辦案受限,只好尋求通訊監察的偵查手段;而是想去拿新收偵案的數字試圖證明通訊監察不當爆量。事實上,能夠說服各承辦法官核給通訊監察書的案件,多半都是有一些基礎證據,但差「臨門一腳」,所以不得不進行通訊監察進行補強。因此這些案件無論有無經過通訊監察,本來最後都會透過發動搜索查獲犯嫌,所以與其講「通訊監察數量激增,偵查案件卻無有效增加」,不如說是「偵查案件數量本即如此,是蒐證難度增加導致通訊監察的使用比率上升」。

年初的通保法修法儘管在兵荒馬亂中落幕,第32條之1卻已賦予立法院監督通訊監察的執行情形,檢察機關不致有浮濫監聽的取巧動機。原文法官當然是善意提醒102年的統計現況,只是拿偵案數量消長作為通訊監察的成效考評,或許已經陷入了統計謬誤之中。

(作者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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