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水青岡vs.採礦怪獸

◎ 謝孟羽

台灣水青岡(山毛櫸)是素有冰河期活化石之稱的珍稀孑遺植物,其身影已越來越難見到,然而萬達礦業要開採礦的宜蘭南澳大白山,恰巧正是位於水青岡的分布區域,手無寸鐵的水青岡要如何對付可怕的採礦怪獸,實令人擔憂。

依文資法劃定為自然紀念物仍不足保障水青岡:為保護水青岡,農委會雖早已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文資法)將其指定為「自然紀念物」,然而此舉並無法真正保障水青岡,因為雖然文資法規定不得擅自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否則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並可科處廿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但相較於開採礦所能帶來的利益,這些罰金顯然不足為道,無法有效遏止採礦怪獸的肆虐。而且依據「租用國有林班地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十款,也只規定不得出租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珍貴稀有植物分佈之區域者,換言之,只要不是水青岡的分布區域,就可以出租,顯然就是允許採礦怪獸與水青岡比鄰而居,勢必會破壞水青岡的生態環境。

林務局應立即指定本案台灣水青岡分布區域為「自然保護區」及「自然保留區」:固然此等規定最大的元凶來自於森林法第九條,竟允許在森林裡探、採礦,然而在未能順利通過森林法等相關法律修法前,林務局首應立即依照森林法第十七條之一與「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劃定台灣水青岡分布區域為「自然保護區」,並基於生態環境保護為其核心價值,盡可能放寬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尤其是盡量放寬核心區及緩衝區此等不得進行探採礦及採取土石之區域,以充分保護水青岡之生態環境。

為提供水青岡及時的防護罩免於採礦怪獸的肆虐,林務局亦應立即依文資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台灣水青岡的分布區域指定為「暫定自然保留區」,讓台灣水青岡可立即受到劃定為「自然保留區」之法律效果防護罩所保障,並立即依據文資法第七十六條以下規定與「自然地景指定及廢止辦法」,將台灣水青岡分布區域指定為「自然保留區」,以有效防止採礦怪獸入侵。

(作者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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