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顏厥安/系統風險 不能只靠狩獵元凶

顏厥安/台大法律系教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監事

系統風險是指,現代社會因為生活關係、體制安排、科技運用等因素密切交織之複雜系統所必然產生的風險。借用一位社會學者的話:「在現代社會裡要生活得很簡單,是一件很複雜的事情。」每天看似理所當然的例行小動作,例如打開冷氣,都無可避免觸發許多複雜系統的運作,也將自己,其實也將許多我們不認識的其他人,一起置入了各種風險當中。不清楚這個學理的,也許可參考電影「絕命終結站」的誇張劇情。

然而現實生活不是戲劇情節,我們終究還是要理性地分析真實複雜系統所帶來的各種問題。以高雄氣爆事件來看,媒體一陣找出肇禍者、抓出元凶的呼喊,這種只抓「誰家的管」漏氣的方式,固然是一定會出現的情緒與集體心理反應,然而鋸箭推諉、打造替罪羔羊的態度,對於增進我們因應系統風險的能力並無幫助。

即使是已經有點遲鈍的現行法律體制與思維,也無法如此簡單操作。就以因果關係來看,一定要先想清楚:洩氣不一定引燃;引燃不一定爆炸;爆炸不一定大爆炸;即使大爆炸也不一定造成重大傷亡。

以責任歸屬來看,即使確實榮化管線有洩氣,這也不必然是榮化的行為(過失)責任,因為可能是其他單位施工造成(這也確實經常發生)。但是如果明知送氣壓力異常,仍為了趕工而要求送氣,就可能構成心存僥倖、死道友不死貧道的有認知之過失。爆炸涉及多家公司多條管線,就算某家管線先洩氣引燃,如此強烈且多處的爆炸,難道其他公司管線中之氣體不同時是對大爆炸「起共同作用」之因素(contributing factor)嗎?事發後其他公司不也承認「仍有」丙烯在地下嗎?如果是,這些平常靠著埋管送氣大賺其錢的公司,難道不該承擔無過失的風險責任嗎?總不能說賺錢有份,災難無責吧。

誰是「共謀者」?

標示犯行者,是任何文明的內在傾向,所以天災就怪老天爺,災難後就去獵捕特定該負責者。但是因應複雜系統之災難最重要的是「學習」,是提升我們「認知」這些狀況的能力。在此案中起碼要想想:是洩漏丙烯的元凶廠商比較「有罪」,還是商議在住宅商業地區埋管賺錢的「共謀者」更「有責」呢?而這些「共謀者」又包括了誰呢?

前面提過,大爆炸不一定大死傷,高雄氣爆確實就有個關鍵要命的三小時。依據高雄市政府目前的說法,關鍵是涉嫌洩氣的廠商沒有即時通報,法規上好像廠商也沒有通報的義務。但是依照「災害防救法」要求訂定的相關計畫與附錄,都要求相關業者應與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建立「通報機制」,以利採取應變措施。因此法令面的規範基礎是存在的,只是此等通報機制在這次應變過程中卻完全當機。

另外,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授權的「撤離」以及對設備物件的強制處分權,也都沒有發揮作用。已殉職的某小隊長,依照其隊員的回憶記載,當場已經告知隊員:「這個濃度真的太高了,一定爆,稍微一點點火花就爆!」這表示好不容易經驗累積培養出來的人才,已經「合理判斷」必然會爆炸,但是這個至關重要的判斷,為何沒有即時在決策機制裡面發揮任何作用,因而導致消防人才與民眾無謂的傷亡呢?知識、經驗、資訊、判斷,是因應系統風險最重要的資產,這次的體制運作,不但沒有好好運用關鍵判斷,還擺人才在第一線灑水,徒然犧牲。事實上民眾早已不斷將各種現場資訊傳到市府各單位,但是從市府公布的時間序列來看,只模糊提到「搶救」,卻看不到即時的判斷與處置。因此調查程序上,恐怕也需要了解或查扣相關通訊紀錄,尤其是否處理了「必會爆炸」的資訊。

當然也許高雄市政府已經充分克盡職守,陳菊市長也表示這種災難不是任何地方政府可因應的。這就涉及一個更大夢魘:難道一兩個自私或錯誤決定,在很短時間內就會達到「無法回頭點」,導致系統全面束手無策嗎?如果是這樣,這已經不是系統風險,而是超標的高風險了。超高風險只能全面撤管,這就不是法律或行政措施,而是一個「政治」決定了。

全面撤管的主張要達到「共識」容易,然而「共業」艱難。從殖民到威權,在缺少民主機制下塑造了台灣的石化依賴,並延續至今,然而其中潛藏的氣爆、汙染、致癌等並非必然要接受的風險。系統風險並不表示其中沒有價值的選擇與民主法治的向度,具體風險資訊的公開化,就是一個起碼要求。但真正的挑戰在於,是否以及該如何透過民主的過程來擺脫我們的石化業障。

聖經馬太福音曾提醒信徒不要當愚拙的人,竟把屋舍蓋在沙灘上。然而我們的共業之一,是否就是老愛把屋舍蓋在油氣管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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