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檢察官綁架江國慶

◎ 吳景欽

監察院公布了江國慶冤罪案的調查報告,發現本案卷宗資料內,留有陳肇敏給承審法官的八張紙條,致可為其干預審判之證明。只是關於此冤罪的究責,卻仍處於停滯不前的狀態。

由於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一旦為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六○條,除非有新事證,否則不得再行起訴,而與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故為了防止檢察權濫用,針對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即可向上級檢察官為再議,若再議不成,仍可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而由法官來決定是否該為起訴。此套監督機制,看似能抑制檢察權的濫用,卻在江國慶冤罪究責案裡,完全顯露出其缺陷。

二○一一年五月,北檢對江國慶冤罪案為偵查終結後,以罪證不足及追訴權時效已過等因素,而對陳肇敏等人全處以不起訴處分,江國慶之母即提起再議。而高檢署則以調查尚未完備,及所有被告是否必須適用殺人既遂的共同正犯等之理由,撤銷發回北檢續行偵查。惟北檢卻遲至二○一二年八月,再以相同的理由為不起訴處分,經再議後,於同年十二月,又遭高檢署發回續行偵查,致使此案延宕至今。

此過程讓人不解之處在於,北檢竟可不顧高檢署撤銷發回的理由,而仍故我為不起訴,致使再議制度形同虛設。讓人詫異的是,面對北檢的故技重施,高檢署既然不認同,為何在第二次撤銷不起訴處分時,不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八條第二款強制北檢起訴,致使本案陷入久懸的狀態?這不啻在宣告,現行藉由再議的自律審查機制,已然破功。更糟的是,由於告訴人針對不起訴處分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之權,乃以再議遭駁回為前提,則在本案仍躺於北檢的情況下,告訴人的此等權利即活生生被阻斷。

所以,目前對江國慶冤罪的刑事究責案,就處於動彈不得的情況,既無從由上級檢察署為審查,亦遑論由法院為審理下,就著實被檢察官所「綁架」。也因此,現行對不起訴處分的監督機制,即先再議、再交付審判的程序規定,實已完全喪失機能,更嚴重侵害人民的訴訟權。若不儘速檢討與修正,不僅社會正義難於實踐,江國慶家屬亦將繼續於暗夜中哭泣。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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