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再談自經區條例四大疑慮

◎ 賴清德

上週五立院已將自經區條例列入臨時會議程,同日,國發會管主委向媒體表示,在野黨反對示範區是純政治考量,對此,台南市政府深表遺憾。中央無法回歸專業來審視法案的缺失,卻亂扣帽子,實非台灣之福。本府曾於五月廿八日立院聯席審查時提出草案的十大疑慮,今天再重申其中四點,接受社會公評:

一、草案七十三條中,有卅三條授權行政機關另訂辦法,即近半數條文內容空洞,叫地方政府如何就空無一物的法案表態?廠商、民眾又如何能安心?管主委說,這些授權都是技術性、細節性規定,陳副主委說,「子法就是施行細則,送立法院公告後實施」,這種說法連法制ABC都不具備。對於核心關鍵內容用授權方式,美其名符合「法律明確性授權原則」,實質上則是架空立法權,不但違反國民主權,也非民主法治的常態,更違背法律安定原則。依大法官的解釋,技術性與細節性的規定是不須法律授權的,大費周章地明定卅三個授權條文豈不是掩耳盜鈴?

二、草案第七十三條明定,條例施行期間為十年,請問十年一到,所有示範區的優惠、減免、鬆綁全數盡失,廠商何去何從?讓地方政府申設一個僅有十年生命的自經區,情何以堪?陳副主委說「自經區都還沒開始,談何結束?」這又是一個不負責任的說詞,只想將十年後的問題留給未來的執政者。

三、行政院宣布自貿港「六海一空」亦為自經區,但同一區域有兩套法規、兩個主管機關(自貿港為交通部、自經區為經濟部),競合之下不是權責衝突,就是互推皮球;又允許現有的農業科技、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產業園區等得申請核定為示範區,也有上述疑慮,未來執行上恐怕會一片混亂。

四、草案中「前店後廠」的「虛擬區」設計,讓適用示範區法規鬆綁的廠商與適用一般法規的廠商比鄰而居,甚至可能「一廠二制」,不但違反行政法上相同事項應為相同處理的原則,也與國外成功案例的新加坡甚至上海自由經濟特區都是實體區不同,其混亂與難以成功已在預期。

自經區是台灣自由化與國際化的重大產業政策,台南市政府爭取核定為自貿港與自經示範區,並不表示就必須對草案照單全收,而不能對草案中不合理的規定表示意見。政策必須透過法律實現,我們應進行理性論辯,共同制定一部真正能提升台灣經濟動能的法律,千萬不要淪為選舉工具,才是全民之福。

(作者現任台南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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