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 劉泓志、楊岫涓、蔡美秀

去年釋憲第七一一號解釋文已清楚指出藥師法第十一條藥師不能報備支援到其他診所藥局工作是違憲的,但少數藥事團體領導者卻瞎掰硬拗,幾近又綁架藥師的工作權。身為釋憲第七一一號提釋憲當事人,有話要說。

藥師工作權:許多藥局或診所只有一位藥師,但藥師也是吃五穀雜糧,哪有不生病的?若不敢請假,明顯違害藥師健康。甚至女藥師懷孕生產就得先歇業,真不知藥師公會主張藥師不得一般支援到底對誰好?

民眾就醫後領藥權:藥師臨時生病,卻造成醫療院所、藥局也要跟著停擺,豈不是阻礙民眾維護健康的權益?而藥師請假就以要求強制釋出處方箋為搪塞,更是忽視病患的便利性;試問醫院門診遇醫師出國或生病,是臨時取消該門診讓病人四散重新找醫院掛號,還是調一位醫師來支援;同理居然不是藥師一人支援來解決,而是所有病患四處去找藥局。

藥界難道無家庭藥師觀念:同時藥界似乎認為藥師並不存在如醫界「先生緣,主人福」般的醫病關係,卻如7-ELEVEN般哪一家取藥都一樣,少了「社區醫療」中「家庭藥師」的觀念。

藥師不可公然違法,到處支援卻不報備:何況近日公布的行政院版草案中所提的公共衛生服務或藥事照護服務,若已離開執登場所,就是要依法報備支援;豈可以「藥界是沒有報備支援概念」的無法治言語想一語帶過,規避與其他十六種醫事人員相同的醫政管理。

修法豈可違憲再違憲:以民國六十八年所修的「防止租借牌照營業之不法情事」為由,而對藥師實施戒嚴時期法令,除彰顯過去食藥署管理藥政的無能,更對於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的限制,有違憲法第廿三條比例原則(釋憲第七一一號文)。何況一名藥師也只能執登一處為負責藥師,藥聯會不該誤導立委們。

因此今天我們要為藥師工作權、民眾就藥權、社區醫療未來,懇請社會大眾及立法委員們,支持藥師法第十一條,應回歸正常合憲的「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作者為藥師,釋憲第七一一號提釋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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