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公投二一門檻違憲

◎ 陳英鈐

國民黨團決議核四是否運轉由公投決定。府院卻定調公投門檻不能降。憲法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廿五條保障人民直接決定公共事務。核四問題與統獨無關,也不涉及憲法修改,公投法卻要求必須有投票權人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才能擋下核四。這根本違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廿五號一般意見書意旨。

過去六次公投,平均投票率才卅五.七一%,且每況愈下。並非議題不重要,超高的投票門檻將未投票者視為反對,反對公投命題者總是鼓勵不投票或不領票,比投反對票更能有效封殺公投議題。公民投票每人一票、票票等值。高門檻曲解未投票者意向,同時保障反對者不投票,即擁有比投贊成票者高出甚多的投票價值。明明七、八成民意反核,馬政府卻一副你能奈我何模樣,造成少數專政。鼓勵刻意不領票或不投票實即鼓動反對者洩漏投票秘密。民主要求透過討論說服不同意見者,超高門檻誘使擁核四者自閉耳目,無視日本福島核災,也懶得了解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克魯曼最近指出,再生能源的技術躍進。由於欠缺對話,公投總是充滿政治權謀計算,反對公投命題之一方勝之不武,贊成公投命題的人輸得忿忿不平,不僅爭議問題未能解決,社會反而更加對立。

歷史殷鑑不遠,德國威瑪憲法有著和我國鳥籠公投法幾乎一模一樣的門檻限制,兩次公投都因未達門檻而失敗,造成改革失敗,人民對民主體制喪失信心,終至民主體制崩潰,希特勒獨裁得逞。依照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判字五一四號判決意旨,公投法並未要求反核提案公投內容必須採「負面表述」。如果以「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這樣的命題進行公投,馬政府將自嚐鳥籠公投的苦果,哪來五十%的人民投票贊成核四?正因如此,(不得)公投審議委員會勢必攔截上述提案,行政救濟免不了,人民若未要回當家作主的權利,勢不罷休。請林先生為台灣民主珍重,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作者為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訪問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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