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韓粉」檢察官?

◎ 傅硯翔

監察院日前針對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就違法偵辦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相關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件提出彈劾,引發該檢察官不滿,並由中檢發起全國檢察官「捍衛司法尊嚴」連署,試圖規避自身的違法責任,朝著「藍綠鬥爭」的路線亂帶風向。奇怪的是,連署的內容完全沒有回應彈劾案文中所指涉的違法事由,反倒是拿著沒有證據的內容胡亂指控,一下稱辦案監委受執政黨提名本有政治色彩,又說監委自陳要給段宜康委員交代,這些都是揭露調查過程的錄音就能真相大白的事情,為什麼這些檢座大人們卻只敢用放話的方式叫囂?

本來以為高雄市長「韓口號」就已經夠離譜了,沒想到不只國民黨的政治人物如此,就連檢察官也如此!更離譜的是,連署書內完全沒有針對彈劾案文的內容進行反駁,竟然還有一千六百餘人跟風連署。這些連署人究竟有多少人看過彈劾案文?還是只是像蔣萬安口中的「韓粉」一般,「支持的都是比較沒理性」,一古腦地認為檢察官的作為絕對不會有瑕疵嗎?那為什麼台灣還是存在一堆冤案?

憲法第99條規定,監察院對於法官有失職違法的情事,本來就可以提出彈劾,更何況是檢察官,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理由書第二段更提到,「法官於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及時處理之義務,其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或就職務之執行有所懈怠,應依法促其注意、警告或予以懲處。諸如:裁判適用已廢止之法令、於合議庭行言詞辯論時無正當理由逕行退庭致審理程序不能進行、拖延訴訟積案不結及裁判原本之製作有顯著之遲延等。至承審法官就辦理案件遲未進行提出說明,亦屬必要之監督方式,與審判獨立原則無違」。

回到本案彈劾案文來看,這位被彈劾的檢察官,因為沒有論述「侵占及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導致本來應該要交還給彰化縣政府的「『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圓戳章」,最後卻還給盜用人即被告「李○惠」結案。如此看來,本案反倒比較像是承辦檢察官為了要給段宜康委員難看,用法律工具為自己內心的政治信仰服務、草草結案,根本離譜至極!也更加證實,監察院對這位檢察官的彈劾,完全符合憲法及大法官釋字的意旨,未涉及審判核心範圍,也沒有妨害審判獨立的問題!

(作者為法律工作者,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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