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公投連署「見證人制度」最有效

◎ 王伯仁

公投法正在立法院修正中,有的主張連署附身分證影本,中選會主張電子連署,其實都是「隔靴搔癢」。公投連署重點應該擺在「是否本人意願」,而非戶籍是否正確,如非本人意願之連署,即是偽造文書,無效且有刑責。故公投連署修正重點,是要確認連署是否出於本人意願,而非活人或死人連署,也不是核對戶籍資料正不正確,那是劃錯重點了。

公投連署修正,並非僅在防止「死人連署」或「資料不全」的無效連署,關鍵在於連署是否出於本人意願或授權,如不是,則附身分證影本或電子連署,依法理還是無效的,且涉及民刑事。

固然,附身分證影本可大大防止抄名冊,電子連署可大幅減少連署作業及複檢作業之龐大負擔,但都不能保證連署是出於連署人之意願。此前提無法成立,則公投連署失去法理意義,進而損及公投的正當性。

在美國,公投連署需有「見證人制度」,即連署須有人代為見證,見證明顯不實者,負其責任。此「絕招」一出,則假、偽都退散。

另外,連署「上限」需有限制,可考慮限制成立門檻加若干成,以免氾濫,而「無效連署」若達連署數一定比率以上(死人連署以百倍計),公投連署案失效。這些方式均可保證公投連署的有效性和正確性,否則電子連署照樣可以抄名冊附身分證影本,雖可增加正確性,但還是難敵作弊。

(作者為資深新聞從業人員,台中市民)

應及早採行電子簽署

◎ 李基勝

日前行政院提案修正「公民投票法」,規定提案與連署必須填寫電話,並提出身分證影本,引發在野黨強烈抗議,並進而杯葛開會。

提案與連署須檢附身分證影本,於技術上確實不利於提案領銜人在街頭糾集支持者。然而以往的公投案確曾出現大量的死人連署,固然得治以偽造文書罪,但卻不易查證誰是犯罪人而難以究責。這是該提案出現正反意見的根本原因。

縱使提案與連署均應檢附身分證影本也未必能杜絕偽造,但卻增加個資外洩的風險,是乃立法院法制局不予認同的主因,並強調應早日完成電子簽署系統才是正辦。

徵諸所得稅的申報經驗,得以任意選擇使用多種電子憑證,至為便利,堪稱最便民的施政措施。因此,建置電子簽署系統以供提案與連署,並非難事。若為強化防弊,只須再增加投票權人得查詢自己有無提案與簽署紀錄,即遠比當前的查核作業更有效率且可靠。

或謂有資安疑慮,然而現制與提案新制就沒有嗎?

吾人不應該怠於解決技術問題而藉詞推託,以致妨礙公民投票的落實。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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