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公寓大廈集會,應增「代理人」制度

◎ 饒後樂

目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數未達規定、或未獲致決議時,召集人得就相同議題重新召集會議。其重新召集之會議,只要有全體人數及所有權比例五分之一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就可以做成「假決議」,會議紀錄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後,若未有超過半數以上區分所有權人於七日內以書面表達反對意見,該「假決議」視同成立。

舉例來說,假設某社區共一百戶,區分所有權比例相同。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人數不足,重新召集的會議二十一人出席,其中十一個人通過議案做成「假決議」,然後會議紀錄送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後有四十九人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因為四十九人未達半數無法否決,「假決議」視同成立。

法律規定中,為什麼會出現這種「多數服從少數」情形,那是因為我們迷信「會議」,認為只有「集會」才能完成公共事務決策。要平日生活緊張忙碌的居民放棄處理其他事情機會成本、參加公寓大廈會議的代價很高;再加上一般人常有的搭便車心態,期待別人參加會議,自己坐享其成就好,因此人數不足無法開會成為常態。

解決上述問題的方法,是在會前先決定議題,區分所有權人若無法出席會議,可以委託他人代理,如果會議籌備作業到位,就可以用議決書載明議題,由區分所有權人勾選後,委由他人代理出席,並依自己意思參與表決。這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已行之有年,若再結合網路投票技術,打破集會的時空限制,便能擴大會議成員的參與。

過去通訊工具落後且昂貴,要解決一群人共同問題的確只能靠集會。但在雲端時代,會議已可透過日益普及的網路和行動裝置輕易達成。不但大幅降低成員參與成本,也達到更好的溝通與決策效果。期待政府翻新思維,參考其他國家以通訊工具參與會議規定推動修法,帶領公寓大廈走出集會的迷思和困境。

(作者為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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