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鯨」慌︰談以法為本的海洋治理

◎ 陳璋玲

行政院四月二十五日通過「海洋基本法草案」,雖尚待立法,但不啻是海委會成立一年的最佳生日禮物,這揭示海委會的海洋治理責任重大。海洋事務的議題多元繁雜,涉及多個相關部會,海洋產業、海洋保育、棲地復育、海洋污染與海廢、海域安全、海域執法、海洋科研與教育等都是其範疇。這些事務的治理,必須根基於法律規範,始能有效解決或改善海洋相關問題。海委會一年來,除了從其他單位移撥既有的業務法規外,少有新法規訂定。沒有新法規訂定,就無法充實及擴大海洋治理能量。

五月賞鯨豚季即將到來,可能發生的場景是「多艘賞鯨船集結近距離接近鯨豚」,雖然「野保法」明訂保育類動物不得干擾,但沒有「不得干擾」或「構成干擾要件」的操作型定義法規,就沒有鯨豚保育治理。而釣客爭取海釣場域,雖然「漁港法」及「商港法」明訂有條件地開放港區區域垂釣,但身為釣魚主管單位的海委會,沒有研訂法規,授權設置漁港及商港以外的海釣場域,就無法落實場域管理,及解決釣客迫切需求的海釣地點,亦無法落實海釣資源保育。

沒有海洋保育專法,就沒有劃設基於「海洋保育目的」的海洋保護區權責,也無法落實海洋棲地復育,這豈不成為「沒有海洋保育法的海洋保育署」?台灣西部澎湖水道是許多商船航行之處,是空污的主要來源之一,但沒有依法公告該區為空氣品質海洋管制區,就無法落實船舶空污管制。海洋空間規劃關乎分配「合適空間」予各類型的海洋使用,但沒有海域空間管理法規,就無法落實海域空間最佳利用。

政院通過「海洋基本法草案」固然可喜,但這只是初步,象徵意義大於實質的海洋治理功能。海委會成立一週年之際,我們期許該單位下一步邁向以法為本的海洋治理,逐一檢視業務中優先立法的議題,一個法就是一項政績,就是踏出海洋治理的務實步伐。

(作者為成功大學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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