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催生日本版〈台灣關係法〉

◎ 雲程

〈台灣關係法〉(TRA)成立至今正好四十週年,各界為此舉辦一系列研討會。研討途徑不外涉及歷史、國際關係。歷史途徑主要探討:當年發生什麼事?還有什麼機密未被知曉?而國際關係途徑則為:之後大環境有巨大改變,要如何因應將發生的事情?

無論何種途徑,大家都忘了問:為什麼?最關鍵疑問是:為何斷絕外交關係的結果,是一部國內法?為何美國有權制訂TRA?其他國家有沒有此權力?

TRA是太平洋戰爭的遺緒。當年同盟國(UN)為調度資源共同作戰,各國同意讓渡部分主權權利出來,並「欣然同意將首位給美國」(邱吉爾語)。此一以美國為首的協同架構,持續到太平洋戰爭結束與〈舊金山對日和約〉的制訂、執行。

由於美國肩負和約中「主要佔領國」(首位)的義務,對未解決的領土如台灣等,具有主導與監督之責。進一步說,各國既讓渡了部分主權權利給美國(總統),他帶領盟國的權力便因此與美國憲法產生關連。美國總統任命的美軍指揮官即為總統在海外的代理人,從而戰區與佔領地治理也在美國總統與憲法的適用範圍下。

細看TRA,其適用對象不僅包括台澎的領土、人民、政府,更涵蓋「西太平洋地區」與人民;不僅如此,先前因斷交而終止的〈中美協防條約〉,也同樣關切「西太平洋地區」。太平洋戰區與西太平洋,以及〈協防條約〉與TRA的轉換與接續,完整體現美國近八十年的盟國責任。美國劃定台海「戴維斯中線」的權力,也源自於此。

從二○一四年起,部分日本有志之士便推動〈台灣關係法〉。但日本是戰敗國,無戰勝國主權權利的讓渡,如何有權訂立日本版TRA?

答案是:日本雖在〈舊金山對日和約〉中表達放棄台澎「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不得食言(estoppel);卻因受讓對象(給某一國、或完成政治重建後的台灣合法治理當局)遲遲未定,使其放棄領土的手續無法完成。在等待合法對象出現前,日本須以「前主權者」的身分,透過握有台澎「剩餘主權」的法理,以實力維持台澎地位不被片面改變。因此,日本防衛指針中「周邊有事」的範圍自始即包括台灣,甚至擴及南海。

基於和約義務,日本是世界上二個有權制訂〈台灣關係法〉的國家之一。沒想到吧!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hoonting.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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