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 數位稅 我國可效法

◎ 魏世昌

法國政府上週對大型科技業推出數位稅,將對全球年營收逾七.五億歐元,以及法國數位營收至少二千五百萬歐元的廣告及電商平台業者,課徵營收三%的數位稅,並回溯至二○一九年元旦;預料將影響谷歌、亞馬遜、臉書及蘋果等業者。

根據法國BMF商業電視台報導指出,二○一四年,臉書在法國的年度收入雖高達二億六千六百萬歐元,但只上繳了三十一萬九千一百六十七歐元的稅金,比它原本應繳的數目少了一○九倍,引發法國社會譁然。面對納稅人的大反彈,如今法國政府希望藉由課徵數位稅,平撫憤怒的法國納稅人,並緩和預算赤字。

因為缺乏官方公布的數據,我們對於矽谷科技大廠到底在台灣賺了多少錢實在不得而知,但有產業分析師推算,以台灣的臉書普及率世界第一、以谷歌、臉書台灣市場貢獻值約為全球的一%估算,兩者合計在台灣的廣告收入超過十一.五億美元,也就是三百五十億台幣左右。我認為,法國不僅為全球十多項醞釀中的類似舉措首開先例,台灣也可以仿效,針對一定規模以上的跨國數位科技公司課徵數位稅,除了可擴大稅基,亦是基於稅負公平及經濟競爭力。

(作者任職資訊業,宜蘭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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