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虐童致死罪可以判死刑嗎?

◎ 吳景欽

虐童案頻傳,不僅有私法正義的情況出現,也有立委主張虐童致死判處死刑的提案。這樣的建議,恐須先思考目前對虐童致死,刑法真的不重嗎?

針對虐童行為,首先會觸犯的法條是刑法第二八六條第一項,對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足以妨害身心健全或發育,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凌虐罪。只是對於凌虐的定義,實屬模糊,且司法實務更強調,對同一被害人施以凌虐,其舉動雖有多次,針對僅是單一犯意的接續行為,只能以一罪論。

惟於二○○六年七月一日後,刑法刪除連續犯加重二分之一、牽連犯從一重罪論,即對數行為數罪不再給予刑罰優待,並改採數罪併罰後,對凌虐未滿十六歲以下的數行為,仍以一罪論,是否有違修法目的,就有商榷之餘。況且,凌虐本身,必有傷害結果,為何須執著於凌虐罪,也有很大的問題存在。

而我國刑法傷害罪,有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屬告訴乃論的普通傷害罪,以及第二七八條第一項,法定刑為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傷罪。但無論是普通傷害致死或重傷致死罪,依據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二項、第二七八條第二項,法定刑皆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且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一二條第一項,若被害人為十八歲以下,還得加重二分之一刑期。

故目前對虐童致死所處的刑罰,實已不輕。只是對歷歷在目的虐童死亡案件,難道不能以殺人既遂罪論處嗎?因如果以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的殺人既遂罪論處,法定刑就是最嚴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惟對於致人於死的結果,到底是故意或過失,又如何判斷?

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預見,若結果發生不違背本意,就屬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的未必故意,若有預見,但結果發生違背本意,就屬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有認識過失。由於違不違背本意乃存在人的內心,最終恐就取決於法官的主觀判斷。

而於虐童致死的場合,或基於傳統倫理或基於虎毒不食子等因素,就難以殺人而是以傷害致死罪來論,以致有提出死刑之呼聲。惟就算如此,真可防止虐童的發生,肯定也有疑問。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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