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消保 應注意業者正當權益

◎ 李儼峰

消基會本月廿日以「線上課程陷阱多·當心業者自訂退費規定及免責條款」為題,召開記者會,公布隨機抽樣七家「線上教學服務」的業者,指稱發現其未完全符合「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規定。觀乎新聞媒體報導所用的標題,有謂「線上課程退費全違規」、「線上課程藏陷阱」、「有冤大頭上一堂課花2萬6」、「別被業者呼嚨了」等語。

細閱消基會所發新聞稿顯示:這七家業者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有關「退費」之規定等,縱有不妥,也只是不符合「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而已。在具體個案中,若未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等有關法令,縱或其合理性尚值商榷,然就法論法,仍屬有效,契約當事人須受拘束。至於所謂「違規」、「藏陷阱」等新聞報導用語,對於線上課程業者而言,失之過苛,有欠公允。

為什麼媒體會有如此一面倒的報導偏差呢?關鍵出在契約範本中的「範本」這兩個字。一般人看到「某某定型化契約範本」名稱,難免會誤以為這「契約範本」是具有法規範效力的。據了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曾經多次函示:「定型化契約範本」只是提供給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訂約之參考,尚無「法之拘束力」。消基會此次所發布的新聞稿也坦言「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沒有強制力。

筆者認為:政府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於發布有關消費者保護之資訊時,應先準確地說明有關法制的規範脈絡,以建立論述的前提事實,以期媒體得以平衡報導,也確保消費者不致誤解。也就是說,消費者的保護,必須建立在與業者立場「對等」的基礎之上。假若業者並未違法,就應注意避免讓消費者產生誤解;否則若又加上業者名稱之公布,恐影響其商譽,造成不公。

消費者也該正確認知:若發生線上課程退費與否之糾紛,如要訴諸司法途徑解決時,「定型化契約範本」僅能作為法院裁判時之參考,並不拘束法院之法律上判斷。因此,消費者應該深切了解: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二節有關「定型化契約」之規定,從而得以適時主張某條款「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而不受拘束,期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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