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台灣的#Me Too

◎ 程立民

某知名導演對劇組女工作人員性侵,多人爆料當事人早有前科。筆者於大學教授性別與法律課程,深覺美國好萊塢的「#Me Too」反性騷運動未能在台灣如西方及日韓等亞洲先進國家掀起波瀾,更鮮有「打破沉默者」(Silence Breakers)跳出來指控,殊值感慨。特別是演藝界,若非此次女性劇組人員勇於報案,或許又跟先前曾經的傳聞一樣,不了了之。如何建立民眾正確的性別意識,實為當務之急。

在社會運動的遞延上,美國「#Me Too」運動後,進而於二○一八年元月發展了「Time’s Up」活動,推動性別平等及協助受害女性勇於提出司法救濟,並呼籲參與第七十五屆金球獎紅毯秀的女性全身穿著黑服,以反對性侵犯及性騷擾的惡態。反觀我國,檢視這一年來的性別社會運動,好像寒冬中的燭火,只見稀疏的論述,未見社會運動的具體響應,實為遺憾。屢見不鮮的,反而是包括中央高官捷運偷拍及所謂「台灣演藝之父」性騷擾判刑等新聞,弱勢的被害人如不鼓起勇氣主張,可能光看到這些頭銜就嚇到吃手手。

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各級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動並落實性平教育;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此外,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揆諸前述規定,法規層面上似已充足,但實際上真的夠嗎?相信各位讀者心中自有一把尺。

(作者為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講師)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