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加州經驗看同婚公投

◎ 黃侯彬

台灣九合一選舉和公投很受外界的關注。當中涉及同性婚姻的問題,我有朋友對公投結果很憤怒,但我對這個結果卻並不感到意外,感到意外的是台灣中選會竟然會同意護家盟的反同性婚姻提案交付公投;即使護家盟過了選民簽名門檻,可以提請公投,但主題涉及基本人權,而且有違大法官的釋憲裁定,中選會理應駁回才對;面對護家盟的挑釁,同志陣營於是無奈也祭出同性婚姻的公投提案應戰。

其實涉及民權及基本人權的事,本來就不應該交給公投,因為社會多數既得利益者一般不會替社會少數/小眾的利益設想,而且他們本來在同性婚姻與性平教育的問題上(或某些有爭議的題目如安樂死如婦女墮胎權等等)有固執的、所謂的傳統思想、宗教信仰,再加上民意容易受擺佈,還有問題的設定方式,可以預計多數人會認同護家盟的反同提案,會反對伴侶盟的挺同提案。

同婚問題若交給美國人民公投,結果很可能也是多數人不支持同婚的。加州的經驗便是最好的例子。

加州經歷兩次反同性婚姻提案。第一次反同性婚姻提案是州議會在2000年通過的。加州22號提案禁止公權力承認同婚與發出同婚證書。這項立法馬上引起訴訟,官司從州打到聯邦法院,最終被裁定違憲;但是在訴訟還沒有上訴裁定之前,反同陣營提出了民間倡議的反同婚8號提案,主張把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寫進州憲法。8號提案在2008年十一月得到多數選民支持後,也引起反覆訴訟,被聯邦法院裁定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利。州府敗訴後決定放棄上訴,反同陣營不服氣,於是聲請代替州府與訟,但其聲請(8號提案訴訟)最後被聯邦最高法院駁回,聯邦法庭的原判自動變成終審裁定,加州於是確定同婚合法化。

在訴訟中,聯邦法官表明平權法則不能由社會多數民眾來制定,因為平權法則正正為保障少數民眾的權益而設。這就是要提防「多數暴政」(Tyranny of Majority),要避免由社會上50.1%的人決定其餘49.9%人的基本權利。

所以涉及民權與基本人權的問題,美國也好,其他西方國家也好,基本都是由法院裁判的多,也有經過立法保障的。最新的例子是澳大利亞國會在去年底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

美國的同志權益和同性婚姻合法化,經歷漫漫長路,由社會運動開始,最終由聯邦最高法院裁定。這過程當中有許多專家學者、社會賢達、媒體輿論、學校教育的參與,也有公權力的介入,最後才有定案。

台灣的同性婚姻合法化過程,其實已闖過了司法釋憲的最大難關,是政府拖延立法而讓反動保守勢力有機可乘。畢竟大法官已經針對民法做了釋憲裁定,政府下一步必須在明年期限前為同性婚姻立法。到時候反動保守勢力大不了就是再要求釋憲,不過按大法官已做出的裁定,在法理上,反動保守勢力很難翻案。正如律師呂秋遠指出,護家盟要提請再釋憲基本上極難,同一屆大法官不可能做出不同的釋法,何況同志結婚又沒有妨害異性戀者,護家盟又憑什麼去聲請大法官再次釋憲?要大法官就同樣的案子推翻自己已作出的裁定,釋出面目全非的法,除非修憲,可是修憲即使可行,時間上也趕不及啦。

政府方面,在明年五月之前無論另立專法或是修改民法,或者什麼都不做,到了時候,同志還是可以結婚。所以說,這次護家盟發動的反同公投其實也就是一次大型的民意調查吧了。

同志們對這次公投結果應該感到樂觀才對。有四百萬人支持同性伴侶按民法結婚,有五百多萬人贊成另立同婚專法。這個數字可是實實在在的,絕對不容小覷,放眼將來肯定有增無減。

現在社會的大趨勢是年輕一代的思想會越來越開放,歷史說明一件事實,所有的保守勢力終究是無法抵擋進步的思想,普世價值的觀念將普及世人。

(作者為舊金山KTSF 26台新聞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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