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兩人關係是伴侶,婚姻含經濟動機

◎ 林奇璋

日前自由評論網刊出兩篇投書,提到「為何不讓別人結婚?婚姻是因相愛共組家庭,不是為了生小孩」與「漫長的婚姻平權之路:大法官已做出現有法律違憲。既是平權,再訂定同志專法仍是歧視。」筆者有不同意見。

每個人都有不受他人歧視,追求幸福的權利。所有法律制度都是人訂定的,現行男女婚姻享受許多權利;除保障雙方外,也提供經濟上的鼓勵誘因。男女的婚姻制度會自然生兒育女、建構社會延續生命,讓人類歷史得以綿延不絕。它提供一個穩定的倫常關係,具有積極的價值;這點同婚難以類比。同婚除了相愛共組家庭外,無法自然生產下一代,只能消極領養,對社會欠缺一個「積極動機」。如今時代進步,男男、女女…都欲結為「伴侶」,也爭取法律保障;但「婚姻」是國家社會所創造、立法鼓勵的一種制度。假如相愛屬兩人幸福權利,「同婚」就該平權保障,那麼「近親結婚」也不應禁止。同理「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也該得到認同才對,且從歷史和傳統的角度來看,也比同婚的議題要更早(美國首席大法官羅伯茲所言)。德國社會學家L.穆勒曾歸納婚姻成立的三個主要動機:經濟、子女和感情。只能說除感情外,同婚是較不圓滿的結合。齊頭式平權,不是真的平權。

重新定義婚姻,就重新定義了教養孩子。同婚帶來的「同志教育、性解放」,也令許多父母不安。教育就是引導,孩子就會模仿。「如果我的孩子本來不是同志,有人影響他成為同志?」從生下孩子、期盼兒女成家立業,畢竟是許多父母的心願,父母尊重同志,也願保障同志權利;但不希望孩子們被引導成為同志。法律中性化用語「雙親」,也讓許多父母無法接受,衝擊家庭次序、社會倫理,也改變了傳統。

現行男女婚姻享有許多法律權益,同志、未婚者全無,是具排他性的零和遊戲。這是不周全、也是大法官判決違憲之處,歐洲人權法院也裁定應容納同性伴侶。然而所有立法皆經過長時間審視與討論,且配合民情與社會現況才能訂出完善法律。同婚議題太新,台灣社會需要更多的資訊對話討論。我們接納同志,也愛他們,同性者也有追求「親密結合關係」的權利。但不受歧視是一回事,如何更改制度與家庭婚姻價值觀以降低社會影響,則是另一回事。現階段上無須一步到位,將同婚與多元成家畢其功於一役,修改民法將衝擊所有婚姻相關法令與家庭價值體制。可先選擇伴侶制,另立專法或其他方式保障,實質上提升同志伴侶權(如共組家庭、醫療同意權等)。待社會有更多共識後,再逐步調整內容,提升權利位階。

(作者為精算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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