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公投重建模式又一例

◎ 雲程

法國海外屬地新喀里多尼亞(New Caledonia)舉行獨立公投。正如預期,多數人決定留在法國,仍維持法國海外特殊集合體(Special Collectivity)地位。

喀里多尼亞有豐富鎳礦,一八五三年後被法國合併,成為法國資產卻也是本地人之痛。經一九八○年代長期動亂後,法國與當地統獨各派於一九八八年十月五日簽署〈馬提尼翁協議〉(the Matignon Accord):設立十年發展期,期間不提獨立,但可作為觀察員加入國際和區域組織。法國允許喀里多尼亞一九九八年公投。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三方再簽署〈努梅阿協議〉(the Nouméa Accord)確立:廿年過渡期與二○一八年公投。管理國的授權至關重要,為此,法國國會有後續立法,包括:結束法國海外領土地位,並創造共享主權的「新喀里多尼亞」地位與「新公民」身分;行政權力從巴黎「不可逆轉的轉移」到地方當局,建立新喀里多尼亞的新國會等。

兩次公投題目「你同意允許新喀里多尼亞居民在一九九八年投票支持自決嗎?」(一九九八年)、「你想讓新喀里多尼亞獲得完全的主權並獨立嗎?」(二○一八年)—前者確立公投本身的合法性(程序),後者尋求公投的結果(實體)。

和軍事佔領的政治重建一樣,脫殖民化程序都扣緊合法性與階段性兩個最重要的因素—都與管理國密不可分。

合法性展現在權力移轉—屬地的主權原掌握在管理國,必須透過管理國法律授權與條約同意的形式,才能轉讓到屬地人民與當局手中,使成為主權國家。權力移轉必須經過從屬地到自治等階段:組織臨時政府,過渡政府,透過遴選草擬臨時憲法、過渡憲法(或稱治理基本法),一步步增強領土當局合法性。最後透過被授權的公投確認正式憲法,並依此舉行大選,建立國會與政府,才堂皇接受管理國的主權,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若想一步登天,跳過階段性設計,必然出現混亂。

檢視世界史前例,政治重建或脫殖民化進程,多需耗費幾十年到百年時間。管理國或第三方還要監督進程,不使之脫出既有軌道,危及包括區域各國在內各關係方的利益。

戰後台灣的政治重建已獲致可觀成果。推動公投的朋友,必須理解這些前車之鑒不可。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hoonting.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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