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司法良心 清除大型廢棄物

◎高木曾

數天前,我與台灣建國工程隊的郭建國先生收到了第二次陽明山蔣介石銅像斬首事件的判決書(陽明山蔣介石銅像斬首事件共有兩次,我所冤涉的是第二次),代表了此事件告一段落。在此,我想陳述一下我對於判決結果的感想與看法。

此事件的判決結果是公訴不受理,判決理由可以歸納成以下幾條:這個蔣介石銅像並非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職務上所掌管之物品、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不是公法人,不得為刑法上的告訴人、銅像的功能(供人瞻仰)沒有受損。對此,我要對此事件的主審法官郭惠玲說聲感謝,她不但使我與郭建國先生擺脫了台北市中華官僚的追殺,也給了想要推倒、消滅外來中華殖民者象徵、紀念物的後進者們一些非常棒的行動依據和保障。

在台灣,肯定有不少蔣介石銅像或其他外來中華殖民者紀念物如同陽明山上的蔣介石銅像一樣,是意圖拍兩蔣、國民黨馬屁的人或團體設置在公共空間,卻沒有登記在冊,實際上根本不歸於任何政府機關的掌管,形同占據公共空間的大型廢棄物。清除有礙台灣國際形象、排擠在地紀念物設置空間的大型廢棄物作為進行移除、破壞蔣介石銅像或其他外來中華殖民者紀念物行動的理由可說是再好不過了。同時,我也認為郭惠玲法官在本案的見解,未來也很有可能會是反中華殖民者象徵行動的後進者們在法庭上對抗黨國司法、中華官僚的有效辯論武器。

雖然遇上了良心法官著實大快人心,但我認為還是要面對一個事實—黨國司法的設計是為外來中華殖民者的利益服務的,在黨國司法所營造出的封閉小環境中,能維護外來中華殖民者利益者必定較能通過逆淘汰過程,從而佔領大部分權力、影響力大的高級職位,同時,較為異類、拒絕為外來中華殖民者利益服務者會受到壓力,處於較邊緣、較受排擠的地位。所以,個別的良心法官通常也只能局部性、暫時性的癱瘓黨國司法壓迫台灣人的能力而已,無法從根本改善黨國司法在台灣島上所造成的種種怪象,不能因為我個人的幸運就忽略了將黨國司法推倒、從頭打造台灣司法體制之必要性。

(作者為陽明山蔣介石銅像斬首事件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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