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莫令酒駕變成台灣國粹!

◎ 巫秉瑋

交通部將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草案」,五大重點包含酒駕自付講習費、納管卅五年以上骨董車、加嚴「嚴重超速」標準,以及駕駛人、車輛管理,修正條文等多達十三條。

老實說,不管是酒駕自付講習費,或是將六十公里下修為四十公里的「嚴重超速」危險駕駛(罰金六千元至兩萬四千元),相信大多數的民眾,包括我,都認為無法嚇阻相關的案件不再發生,原因是這些處罰不痛不癢,只是罰金、而不是刑罰。

在台灣,大多數的民眾在綠燈亮後,過馬路時,還會再左右觀察,原因是要避免搶快的駕駛人;但有一種駕駛人是無法避免的,那就是酒醉的駕駛人,因為他(她)們是道路上的不定時炸彈,不管紅燈已經亮多久,他(她)們還是執意要開過去。

也因為酒駕肇事的案件不斷地發生(每年酒駕初犯參加講習者高達八萬人),法律又對酒駕累犯沒有嚇阻的警惕作用,以至於許多民眾都希望政府能有所作為,最好對酒駕累犯處以「鞭刑」。

「鞭刑」是非常可怕的!大多數的民主國家都沒有「鞭刑」這個刑罰,原因是非常違反人權。但如果不是法律的怠惰與縱放,誰會想要實施這個殘酷的刑罰呢?

雖然現階段在台灣,「鞭刑」的刑罰要通過的機率很低,但不管是酒駕累犯、性侵累犯或故意嚴重傷害到幼童身體的累犯,政府此時此刻,還是要徹底檢討改進相關的刑罰,讓加重的刑罰能對上述案件的發生產生嚇阻作用,因為我們都不希望自己或家人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作者從事醫療業)

◎ 吳一忠

行政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酒駕參加道安講習時數相關費用,將由酒駕者自行負擔,希望有效達到警惕作用,個人不以為然。

酒駕事件層出不窮,目前每年約有十萬人,代表酒駕始終無法遏止,即使酒駕最高裁罰九萬元,致人於死最重可判十年,刑責已經很重,仍有人鑽法律漏洞,只罰款不酒測,一再酒駕犯錯,可見裁罰的效果有限。

換言之,酒駕犯強制參與道安講習,從原本的一天四小時,改為初犯一天六小時,累犯兩天十二小時,所增加的講習費,相較酒駕罰款不過九牛一毛,尤其是有錢人或富二代,根本就不在乎。

每一場酒駕案例,就代表一個家庭悲劇的發生,酒駕者不尊重他人生命,一旦超標違規,就應讓他失去人身自由,關進監牢好好反省。但警方並無羈押之權,只能交由法院審判,而且依照慣例,往往罰款了事,莫怪酒駕者有恃無恐。

因此,自付講習費不如再度提高罰則,或賦予警察羈押之權,直接吊扣車輛、吊銷駕照,若發生致人於死或重殘,必須照顧對方家庭及對方一輩子,只有讓酒駕者無力承擔後果,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作者為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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