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代一名「笨」警察向檢察官求情

◎ 蘇天從

七月一日凌晨,楊梅分局草湳所一部警車在有閃警示燈及鳴警笛情況下,趕往處理家暴案件,卻在行經楊永美路與四維二路口,因闖紅燈造成警車與民車發生碰撞,導致陳姓駕駛傷重不治。事後開車員警被檢察官諭令五萬元交保。

日前楊梅警分局警車(見圖)前往處理家暴案件途中,與1輛自小客車側撞,造成陳姓駕駛傷重送醫不治。(資料照)

連親人都打、都殺的家暴案件,顯見嫌犯已抓狂到失去理智,是警察視為畏途的勤務指派,因為不好處理又容易受到傷害,精明一點的警察大可慢慢前往,但天底下卻是充斥著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的「笨」警察,才有這段不幸的發生。

個人幹了警察最痛苦的分局長職務五任八年,感謝同仁的爭氣,沒有幫我出風紀問題,也沒有出過大意外,讓我平安下莊。然而在新竹市一分局時,最繁重的北門所長彭武賢跟我說,「二十多位員警的年資加起來,還沒有我一個人久」,聽起來真的很惶恐。在竹北分局時,編制三百名員警,永遠都補不到兩百六十名,當中初任警察未及兩年的超過兩百人,我們就是在風雨飄搖中這樣子度過。

所以我變得很嘮叨,對於要不要追車?緊急狀況下要不要闖紅燈?我怕員警吃虧,總是表明我個人的看法:如果像搶銀行的搶匪、肇事致人倒地的逃逸者,不追的話有可能被監察院彈劾,檢察官起訴,民眾撻伐就要追,但不要窮追不捨,要注意安全,以免殃及無辜,要以無線電通報圍捕攔截。如果像交通違規,不追的話不會被究責就算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發生本案固然不幸,我們更應重新檢討急迫情況下出勤的規則,也請檢察官能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的「應」字精神去面對本案。

(作者現任保一大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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