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誰在阻擋公司法實質受益人修法?

◎ 朱德芳

公司法修正草案此刻正在立法院審議中,其中攸關我國經濟發展與市場秩序的條文—實質受益人制度,若依目前版本,行政部門聘請的外國顧問也評估,台灣未達到通過評鑑所需要的中等以上標準,不符合國際洗錢規範,無法通過年底APG評鑑的要求。若評鑑後我國被列為加強追蹤名單,甚至是需要大幅改善國家,必將對於我國企業從事跨境金融交易造成極大的影響,加重企業的資金成本,特別是對中小企業將是不可承受的負擔。

歐盟會員國基於第四號防制洗錢指令的要求,均於去年完成相關修法。開曼、BVI、百慕達等過去號稱洗錢天堂,也都完成立法揭露公司實質受益人,英國更於近日要求其前述三領地,至遲應於2020年以前,將公司之實質受益人資訊開放公眾查閱。新加坡、香港也分別於去年與今年3月完成公司法之修正。

當各國都在改革,強化法人透明度時,究竟是誰在阻擋我國公司法的進步?在公司法草案研擬之初,便有部分人士質疑,若有實質受益人制度,外國投資人或創投將不願投資台灣,亦有認為此制度將加重中小企業的成本。此等評論,皆是出於對於制度的誤解所致或另有所圖。

台灣是中小微型企業佔總體企業的絕大多數,多數公司誠正經營,股權結構單純,沒有利用多層次股權架構隱匿身分之必要,這類公司之股東往往就是實質受益人,辨識與申報都很容易,實質受益人制度對多數公司影響很有限。真正受到影響的,是那些少數股權結構複雜的公司。部分利益團體嗆聲,法律若要求申報,業者也不會遵守,還不如不要規定。但這正是問題的所在。這些人利用人頭設立公司,又隱身在後控制公司,其動機為何?可由近期樂陞案窺見一二,本案不僅顯示我國人對於違法行為之認知相當薄弱,也可見我國部分人士習於使用人頭,協助隱匿實質受益人詐騙樂陞公司,並使投資人誤信私募對象為有助公司發展的策略性投資人。

法人透明度對於我國通過APG評鑑有重要影響,尤其是我國國際處境艱難,倘再不能自立自強推動國內法的革新,也只能被邊緣化,自絕於國際之外。法人透明度也對於經濟犯罪的防免具有重大意義,當世界主要經濟體都藉由法人透明度措施,強化對於市場交易秩序的保護時,我們的社會究竟還要忍受人頭文化坑害投資人到何時?

執政團隊為我國菁英,必定了解相關厲害,卻未能積極推動符合國際標準的法規修正,放縱不法財團利用法人犯罪,這正是因為官僚主義與機關本位主義之悪。推動揭露公司實質受益人制度新制度必然不易,特別是新制度會牽動某些人之利益,必定引發利益團體反對。政府應堅持做對的事情,並且支持同仁做對的事情,無需害怕攻擊,因為更多的人民將成為執政團隊的後盾,這樣才不會有負選民的託付。若等到評鑑未過,影響國際貿易,誰能為評鑑結果負責?若又發生重大經濟犯罪,誰又該為廣大受害的投資人負責?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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