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談林文舟法官所判決的兩個性騷擾案

◎ 黃帝穎

今年婦女節,司法院職務法庭送給全國婦女一份荒謬大禮,就是判決性騷擾女助理的法官陳鴻斌「適任法官」,並以事後介紹男友給受害者等理由,認定陳鴻斌有悔意,社會譁然。

對於性騷擾是否影響工作的適任性,司法顯然有「寬以待己、嚴以律人」的雙重標準,尤其在教師性騷擾的解聘案件中,司法向來嚴厲要求教師不得性騷擾學生,因為師生權力不對等,因此教師多被判定「不適任」。荒謬的是,法官與助理間,同樣權力不對等,司法卻認為性騷擾的法官「適任」。

職務法庭再審僅判定陳鴻斌法官對女助理「車上親吻、禁止她跟其他男性出遊、壓住辦公室的門不讓她離開」三項不當,判決理由指出「陳鴻斌並無不良素行,一直適任法官,並無不適任法官之情形存在。其前述三項言行不檢,尚未到達不適任法官之程度。」

但是相似情節,司法檢驗教師,則明顯雙重標準。最高行政法院一百年度判字第二一二三號判決對高中老師(即上訴人)涉嫌性騷擾的解聘案指出「用該生坐在沙發椅上看影碟時,藉機靠近該生並以手攬住該生之腰部,及親吻該生臉頰,該生覺得不舒服乃推開上訴人之手,並表示要回家,上訴人之後與該生至車庫,再利用該生要上車之際,乘機再抱該生一下等情…因上訴人為其導師,二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況…上訴人坦承其有對許○○性騷擾行為並表示後悔…認為因上訴人欠缺性別尊重之觀念,如其繼續在校園任教,恐將對其他學生亦有性騷擾之行為,嚴重威脅校園安全」,故判決教師解聘確定。

同樣是親吻、同樣是不當肢體接觸、同樣事後表示悔意,但判決認定法官適任、教師不適任。更可議的是,這兩個案件同樣是林文舟法官所判決,難道法官的適任標準不如高中老師?還是法官有性騷擾的特權?

(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難怪司法信任度這麼低

◎ 鄧鴻源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涉嫌對女助理有不當追求的騷擾行為,原被司法院職務法庭判處免除法官職務,但再審改判只罰薪一年約二一六萬,仍然保留法官身分。「法官改革司法連線」對此抨擊,如此一來陳鴻斌的每月退休金就從六萬變成十八萬,等於只要一年半的時間就能打平罰款。

實在太荒謬了,身為法官,知法犯法,理當罪加一等,豈可只罰款了事?這種爛司法制度再不改革,行嗎?難道司法不是更需要轉型正義嗎?

有性騷擾的法官,有收紅包的法官,還有當國民黨迫害政敵打手的法官,難怪去年五月「二○一七台灣社會信任調查」結果,法官信任度倒數第二,只有三成二,只比記者好一點而已。二○一六年中正大學公布的一項調查結果也顯示,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的不信任度與不公正度高達八十四.六%與七十六.五%

(作者為大學教授,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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