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滄淇
幾個月前,我在苗栗市中正路電信局旁,停下片刻讓乘客下車,被檢舉魔人錄影存證、截圖送辦,罰款六百元。我心有不甘,於是打電話跟管區警察抱怨一頓,沒想到警察也有苦水,因為「魔人太多,案件暴增,讓我們疲於奔命,而且飽受責難」,他們也承認「檢舉制度確有問題,亟須檢討」。
今新聞報導,政府決定修改「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相關規定了。轉折重點在於「微罪可經勸導不聽再罰」,那「勸導之人」當然是警察,檢舉魔人何來「公權力」?若僅憑檢舉人提供的一張照片就開罰,顯然超越警方執法尺度,顯不合理。
據報載交通部往後將依新法要求檢舉人需「具名」,必要時須「接受傳訊作證」,筆者相信此一修正是順應民意的、合理的。檢舉人若願以真實身分協助警察舉發重大交通違規,如「酒駕」、「闖紅燈」或「嚴重超速」等,就比照民眾提供車禍現場影帶者,發給獎金。至於「檢舉微罪」,像「逆向停車」、「在路口十公尺內臨停」或「變換方向未打方向燈」等,則徒增民怨或造成冤冤相報而已。因此此次修法,應可杜絕挾怨報復,值得肯定。
(作者為社區志工,台北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