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谷
「勞基法」的修正案剛通過,只等總統公布施行。這次修法是為了「既保障勞工權益,也給予資方經營彈性」。但是有一批雖然具勞工身分,卻負擔國家立法重責大任,然而目前尚未有法制規範的勞工─國會助理。藉此勞基法剛通過的時機,呼籲重視這群既過勞又未曾被勞檢的勞工,予以適當保障與立法規範。
國會助理,尤其是負責法案的助理,不論質詢稿、法律修正案、預算案、談參,甚至於民間刊物會議供稿,黨團或自辦的記者會、公聽會,通通包辦。檢視立法院針對公費助理的預算,規定在立法院組織法,以簡單的八到十四人由委員聘用、一定數額之助理費與依勞基法所規定相關費用,說完了這些立委助理的權利義務。
然而好的立法品質需要好的國會助理,是否招募得到好的國會助理有賴工作條件的保障,像這樣根本沒有保障的條文,如何能期待招募到好的助理?立委行使的立法與監督權,大半擬稿責任落在這群國會助理身上,他們受到什麼限制?有什麼應為不應為事項,也都欠缺規範。
「勞基法」修正的下一步,除了法案本身的執行,是不是也應該考慮處理國會助理的過勞情況,甚至針對國會助理的權利義務予以規範呢?
(作者為台北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