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談「逾期食品除罪化」

◎ 黃瑞培

拜讀程仁宏教授投書「賞味期限 有效日期」一文,筆者深有同感。對於食品有效日期的迷思,除了民眾的消費觀念需要導正外,其實有更多法規的癥結尚待檢討。

程文中提及,消費者因冬天寒冷,鮮乳逾食品的有效日期沒喝完,而將剩餘的鮮乳倒掉,形同浪費…。其實,食品一旦開封,保存條件已經改變,倘仍執著在食品標示的有效日期,已了無意義;儘管冬天氣溫低、保存條件相對較佳,食品的保存期限理當較長,但食品若標示不同保存條件下的不同期限(即所謂「多重標示」),卻是法規所不容。

食安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四、染有病原性生物…八、逾有效日期。…」,業將「逾有效日期」食品等同變質、腐敗或有毒物質,不僅不得製造、加工、販售,就連貯存、運送、公開陳列甚至贈送也違法。

然而,食品從「新鮮」、「可食」到「變敗」,其間並非一線之隔,法規逕以「有效日期」劃開,彷彿有效日期過後,食物一夕間變成了「毒物」;反之,若不肖業者恣意將標示的有效日期無限延長,即使產品沒過期,這樣的食品難道就安全無虞嗎?

食品種類數以萬計,未妥適處理逾期食品,稍有不慎就得面臨六萬元以上的罰鍰,尤其「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將食安法第十五條「逾有效日期」等違規列為重大案件,大幅提高檢舉案件獎金核發比率,檢舉逾期食品變成一門高投資報酬率的「生意」,吸引更多人在賣場裡「考古」,賺取動輒萬元的檢舉獎金。

筆者建議,食安法應將「逾有效日期」自第十五條剔除,另在同法第二十二條增列食品應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規定,讓消費者知悉所購買的食品已製造存放了多久,以利取捨。雖然逾期食品除罪化,消費者仍可自行判斷效期予以拒買,引導業者可以誠實透明的方式妥適處理逾期食品,而非全然廢棄或偷偷回收改製。否則,吾人都可能成為食物資源浪費的幫兇!

(作者為高階醫管師、營養師,臺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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